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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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一)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461人看过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一)

有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段某与前夫诉讼离婚期间,突然出现了一个自称是段某远亲的人陈某某,谎称有人会对她的前夫进行调查,可能会导致夫妻全部财产被没收。陈某某建议段某将名下所有财产过户到他的名下,等风声过了再将这些财产转回来。为了证明此信息的准确,陈某某请自己的朋友王某也参与此事。

2016年5月25日,对陈某某深信不疑的段某,在陈某某和王某的安排下通过一个自称是房屋中介公司的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没有加盖中介公司印章,也没有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的约定,段某将自己在2009年花120余万元购买的房子、15万元购买的车位,分别以80万元、5.5万元的价格“过户”到陈某某名下,且自己缴纳房屋过户的税费。   

此后,陈某某的一位律师朋友又让段某给陈某某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收条(段某坚称自己没有收到过这笔钱,且没有任何转账痕迹)。手续完备后,陈某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抵押了上述房产。段某说,陈某某把过了户的房产抵押她毫不知情。至今,她和年逾90岁的老母亲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从来没有任何人在办理抵押时来实地查看过房屋。 

不久之后,段某了解到自己的前夫没有接受任何调查的信息,便要求陈某某将房屋、车位过户回来,可陈某某却一直逃避。2016年12月10日,段某向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陈某某诈骗。民警让段某尽快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保全先把房产查封,然后一边打官司一边调查。

段某于是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理由为:被欺骗产生重大误解,将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某,交易行为并非自己对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显失公平,主张撤销合同。2017年4月1日,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段某与陈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出具了收条,确认收到陈某某首笔购房款20万元,且将房屋过户、交付给陈某某。区法院认为,段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向陈某某出售房屋的法律后果应该完全清楚,且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某用欺诈、胁迫或者采取乘人之危的方法使其签订合同,故认定段某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出于自愿,合同内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段某不服,向中提起上诉。2017年11月28日,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因陈某某与段某是亲戚关系,依据公序良俗、意思自治原则,段某降价将房屋卖给陈某某并未显失公平,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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