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是否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的问题。学界认为,死刑案件原则上由合议庭作出决定,并报经分管副院长审批,如果分管副院长对合议庭决定有疑问或者不同意合议庭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批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下设的刑事专业委员会讨论。
按照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一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
二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三是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
四是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在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中,实际上只有核准、发回重审和改判三种方式,其中发回重审方式适用于“原判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这两种情形。
学界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客观上还存在着有的案件由于存在政治、经济、外交、国防等特殊情形,既不能核准死刑,又不符合应当发回重审的两种情形之一,同时也不宜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的,此时,应当考虑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新的处理方式,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发回重审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