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子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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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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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作者:彭子镔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08次举报


从刑事诉讼的历史考察,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经历了一个由高到低再逐渐提高的过程。

 

公诉出现前,被害人作为完全的原告,具有很高的诉讼地位;公诉出现后,被害人的地位和作用开始了一个很长的下降过程,在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领域,被害人成为“被遗忘的人”,仅被赋予“证人”的地位,仅仅是“旁边的人”。

 

直到20世纪60年代,在被害人学的积极推动下,这种状况才发生了较大变化,被害人在各国刑事程序中的地位才开始受到重视,得到改观。

 

有的国家直接将被害人确立为当事人,有的国家虽然其诉讼地位未变,但诉讼权利却得到较大扩张,从各国立法来看,强化被害人权益保障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刑事程序从以前的以被告人权利保障为重心也逐步转向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保障两者兼顾,力求平衡。

 

顺应刑事司法国际潮流,我国在1996年修订的中正式确立刑事被害人为当事人,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刑事被害人的控诉主体地位。

 

被害人由仅为一名旁观者或目击者的证人提升为能全面参与诉讼、发表自己意见的当事人,这无疑给刑事被害人带来了福音,为被害人及时抚平精神疮伤,从困境、挫折中振作起来,恢复、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法律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理论界、实践界仍有一些反对者,他们坚持仅限于原有诉讼地位的前提下加大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有的甚至呼吁在即将的刑诉法修订中将被害人再次恢复为一般诉讼参与人。

 

也有部分观点以为强化刑事害人权利保障,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背景之下,尤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并且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只有从根本上确立了被害人与被告人同等的法律地位,才有可能为被害人提供充足、完善的司法保障,才能实现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权利并不必然地为各人权主体所实际享有,只有为法律权利的实现提供充足、完善的保障措施及其配套的法律救济程序之后,法律权利才能向实有权利过渡。”


 


彭子镔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现任职于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彭子镔律师专业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1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