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自诉人承担控诉职能。
注意!在公诉案件中只有受害人即:被害人,没有自诉人。自诉案件才有自诉人,同时自诉人也就是受害人本人。
自诉人具有以下特点:
①启动自诉程序。没有自诉人的告诉,就没有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
②只有在自诉案件中,才存在自诉人。公诉案件中向公安机关控告和报案的被害人不属自诉人,无权直接启动审判程序。
③自诉人在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如果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则具有双重身份:在其自行提起的自诉中是自诉人,行使控诉职能;在反诉中是被告人,行使辩护职能。
自诉人的主要诉讼权利有:
①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
②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③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④接受调解(特定案件);
⑤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⑥申请回避;
⑦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取证的,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⑧提出上诉;
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⑩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
自诉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有:
①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②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③自诉人应当亲自参加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71条增加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