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适用简易审的自诉案件,可以在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调解结案;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是否准许撤回自诉,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
在办案实践中,我们有时会遇到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私了”的事,特别是故意伤害(轻伤)等侵犯人身权的刑事案件。在很多轻伤案中,被害人已经因为他人的犯罪行为蒙受了肉体损伤之痛苦,但还要承担医治伤病等较大额费用的经济损失。
虽然从法律上讲,被害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但是实践中,很大部分的被告人家徒四壁,无财产可执行,结果往往是被告人被定罪判刑,投入监狱,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
这就使得被害人被迫与被告人之间“私了”的事常常发生,以换取经济赔偿;而被告人也会竭尽全力筹借现款以“消灾”。
不但在故意伤害(轻伤)案中存在如此现象,而且在侮辱、毁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等侵犯人身权的案件中,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而非社会公益,虽然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妨碍了社会秩序,但属于次要方面。
通过对大量自诉案件的分析发现,许多当事人之间是邻里甚至亲属、亲戚关系,他们往往因为日常琐事或者微小利益发生纠纷,事后多有畏惧、后悔之意,其主观恶性远小于那些恣意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因此在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基层院应当从实际出发,在自诉案件当事人之间充分进行调解。只要被告人能够全部退回被害人财物或者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对犯罪行为人从宽处罚,因为在严惩犯罪和维护自身利益不可兼得的情况下,被害人最关注的事情是自己的利益是否得到捍卫。
虽然,在自诉案件当事人之间充分进行调解,既便有纵恶之嫌,但对实现刑事司法的主要目的:遏制犯罪、保障人权以及在消除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怨愤和仇恨,化解社会矛盾,确保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方面都大有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