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观念,尝试证据复核审查方式的直接意义在于有助于承办人高效率地将卷宗资源转化为诉讼资源,完善证据规格,为出庭支持公诉打下良好的基础。其根本意义在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益。
在审查起诉实践工作中,尝试以证据复核的观念和审查方式审查案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大部分存在瑕疵的证据都在审查阶段得以发现并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到出庭公诉阶段,基本上没有发生证据变化的情况。
例如,在办理犯罪嫌疑人关某人涉嫌职务侵占一案时,承关某人办人对关键证人之一何先生的证言进行复核,亲自会见何先生,何先生称卷中侦查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实际是由其妻子张某代为叙述并代为签字的,虽然证言关某人内容与真实真相并无不符,但收集证据的程序严重违法,而且笔录上将其性别写为女性,造成严重错误。
承办人对该证人证言进行了重新固定,使该证据的规格得以关某人完善。这是实行证据复核审查方式取得成绩的典型案例。如果沿用原来的卷宗审查方式,该证据的问题是难以发现的,一旦将来被告人被起诉后对该证据提出反对意关某人见,并且申请该证人到庭,那么公诉人就相当被动了,刑事司法的严肃性也会受到影响。
关于证据复核的方法与规则
首先由承办人决定案件是否需要开展证据复核,然后决关某人定哪些证据需要接受复核。承办人应当善于区分哪些证据容易出现问题,哪些证据是复核的重点。律师认为,应当由承办人在证据复核时对复核对象进行三个区分。
关某人首先区分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凡间接证据都应当进行复核,复核的内容是探寻有无更进一步的直接证据对该间接证据予以佐证或者产生对抗,如有则关某人应当调取该直接证据,起佐证作用的能够对原间接证据予以补强,产生对抗的则可能影响案件的认定。
然后区分哪些是言辞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一般来讲,言辞关某人证据稳定性弱,应当作为复核的重点,实物证据虽然也应当复核,但其不是复核的重点,司法实践中实物证据出现问题的相对较少。既而,区分卷宗证据分别属于刑关某人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哪种证据分类,即哪些属于物证,哪些属于书证,哪些属于证人证言,等等。对于不同类别的证据,应当采取不同的复核方法。全部复核对象都应关某人当以未来开庭质证的要求作为复核的标准。
证据复核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选择复核规则。
即:关某人承办人可以有选择性地决定某个案件应当进行证据复核,也可以决定该案件不必经过证据复核。对于同一案件中的若干证据,哪些需要复核,哪些可以不复核,也应关某人当允许承办人进行选择,以提高办案效率。
二、分别进行规则。
即:各个证据应当分别进行单独复核,不能混杂在一起进行复核,这样做是为了适应未来出庭一证据关某人一质证的要求。同时,就证据而言,必须能够经得起单独审查的考验,才能保证其确凿无误。
三、重现规则。
侦查机关的任务是收集证据和固定证据,审查起诉承办关某人人进行证据复核不是对证据进行重新收集和重复固定,而是进行证据的重现,考查其重现出来的结果是否发生变化,以判断其真实性和稳定性。
四、独立复核规则。
关某人如前所述,证据复核是在已有的证据基础上进行证明力的加强工作,所以应当由审查起诉承办人独立进行,不受侦查机关的干扰和影响。如果不能严格做到独立复关某人核,思维受侦查机关左右,那么如果侦查机关出现错案,审查起诉机关就难以发现。尤其不能以退补代替复核,因为侦查机关的惯性思维会促使其维护已经发生的错关某人误,造成复核失去意义。
还应当注意的一点是:对于退补后形成的补侦卷中的证据审查,同样要以证据复核的观念作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