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控辩式的庭审模式日趋成熟和完善,审判机关对刑事诉讼的证据规格和标准要求越来越高,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的作用日益加强,起诉工作特别是出庭支持工作遇到的问题逐渐增多。
主要表现于,庭审过程中证据发生变化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被告人翻供现象频繁出现;证人出庭虽然逐渐得以实现,但其当庭证言时常与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内容有出入;有的当事人对公诉机关提交的书证当庭提出质疑;辩护方经常自行提供或者申请审判机关调取新的证据,等等。
证据变化直接影响案件的认定,由此相应地引发了法庭质证焦点的增多,控辩对抗性的增强,休庭和延期审理的增多,既而导致起诉工作效率降低、公诉效果受到影响。
众所周知,起诉工作由案件审查和出庭支持公诉两个环节组成,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继续和推进。然而,出庭支持公诉所存在的问题,主要不是源于其本身,而在于其前置阶段,即案件审查阶段。
我们不能否认这样的现实,审判机关对证据规格的要求逐步提高,而侦查机关办案质量相对下降,其所提供证据的形式相对欠缺,不足以承担出庭接受质证的要求。这就给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审查起诉部门做为联结侦查和审判的桥梁和纽带,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其将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加工和完善,形成合格的诉讼资源,圆满完成审判活动。因此,审查起诉阶段证据的完善程度对公诉人出庭效果的影响至关重要,这一阶段如果证据审查细致扎实,就可以减少甚至杜绝以后证据变化情况的发生,即使在庭审过程中出现证据的变化,也可以最大限度地排除该变化对案件定性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
基于此种认识,我们可以认为,出庭支持公诉阶段问题的发生,乃是源于案件审查阶段证据审查不得力,特别是现行证据审查方式延续了旧的观念和习惯,不能适应当前起诉工作的发展要求。
对“以卷宗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方式反思
现行证据审查方式是“以卷宗为中心”进行的,具体表现为公诉人围绕卷宗进行大量案头工作,较少进行案头外工作。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这种审查方式对公诉机关行使其职能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从侦查机关制作卷宗的实际情况来看,只有少量的材料是原始书证本体,大多数证据不能以原始形式出现在卷宗中,呈现在承办人面前的大部分是经过侦查机关的认识判断和加工、再现所形成的书面载体。
“以卷宗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方式实际上并不是直接审查原始证据,而只是对侦查机关制作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该审查方式的弊端是审查起诉承办人的思维受卷宗限制,主要表现为卷宗审查绝对化,有的承办人甚至有“卷宗至上”的错误观念,由此产生以下问题:
第一,提讯走过场。提讯是核实证据真伪、重现案件事实的主要手段,但有的承办人认为看了卷就能定案,于是忽视提讯的作用。
第二,不对赃证物进行核对分析。当赃证物存在问题时,承办人心中无数,出庭质证时被动。
第三,不直接听取的意见。言辞证据一旦变化,就引起承办人被动。诸如此类的问题不胜枚举。
显然,现行证据审查方式正常运转的前提是:必须有一个高质量的卷宗。而我们面对的现状是,卷宗质量就审判标准而言相对较低,沿袭“以卷宗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方式已经不足以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基于以上考虑,我们有必要对这一证据审查方式以及我们的传统观念进行反思,更新观念,设想并尝试新的证据审查方式——证据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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