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因经商负债,故萌生购买假冒高仿白酒冒充正宗的白酒用于抵债销售的邪念。2014年底至2015年,张某以每件人民币600元至68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的2013年贵州茅台酒41件,以每件人民币500元至52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的2014年五粮液酒138件,以每件人民币168元的价格购进假冒的泸州老窖酒21件。
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张某将购进的部分假冒白酒向外销售或抵债给他人,金额达人民币539920元,剩余未销售部分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2108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1584元。案发后,张某自动投案并退赃,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
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律师分析】
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将从他人处购买的高仿白酒冒充“贵州茅台”“五粮液”“泸州老窖”注册商标白酒,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39920元,未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21080元,数额巨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在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结合其身体健康状况和所在社区实施社区矫正的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