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昌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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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骨折后感染,医院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发布者:程昌平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4日 38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前情概要

   20143月的一天,天气阴沉,顾问单位重庆市某区人民医院致电程昌平律师,收到法院的诉状,一患者骨折到该院治疗,为其做手术后,出现感染,做植皮手术后仍恢复不佳。现患者起诉了该院,要求赔偿损失。程律师与该医院面谈,进一步了解案情。通过对病历记载医疗行为进行充分分析,初步认定医院有一定过错,但不是患者损害后果的直接或主要责任,可能会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经过程律师的专业分析,医院很是放心,委托程律师代理此案。

二、案件事实

20139260530分,原告周某某因“滑倒右踝关节扭伤,疼痛肿胀活动受限1小时”进入被告重庆市某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周某某入院诊断为右三踝骨折,2013930日,被告对原告在腰硬麻醉下行右三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原告周某某住院治疗11天,于2013107日出院,出院医嘱:1、出院后需要继续扶双拐右足不下地活动;2、休息1月,继续加强功能锻炼,避免暴力及外伤;3、出院后每月复查X片视骨折愈合情况取出时机;4、门诊随访,不适就诊。原告周某某用去医疗费18734元。20131012日,原告周某某因伤口疼痛伴流液5天再次进入被告重庆市某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住院治疗观察后部分钢板外露,20131018日,20131114日,原告周某某再次接受两次手术治疗,并于20131210出院,出院诊断为右三踝骨折术后切口皮肤坏死。

被告重庆市某区人民医院辩称,被告在对原告第一次治疗中处置恰当,无过错;原告出院后感染属并发症;被告在原告第二次住院治疗中,手术指征明确、操作无误,医疗处置得当无过错;原告的伤系自行摔伤所致,是伤病的自然转归,被告不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原告周某某起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587日,经法院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作出重法[2015]医鉴4字第91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一)、周某某右内、外、后踝骨折伴踝关节半脱位诊断成立,系外伤所致,有手术指征,手术方式选择正确。(二)、某区人民医院在第一次对周某某治疗中存在不足,即1、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周某某入院第二天(2013927日)血常规示白细胞14.0×109/L,中性粒细胞百分比80.4%,提示有感染可能,而手术前未复查血常规;2.手术时机选择欠佳,由于踝关节突出,软组织覆盖少,皮肤菲薄,踝部骨折后肿胀会加重局部血液循环障碍,不利于术后切口愈合,周某某创伤后肿胀于伤后三天开始消退,此时非手术最佳时机,应待肿胀消退后考虑手术。(三)、周某某右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切口皮肤坏死,致钢板外露,行右三踝骨折术后感染清创缝合术+局部旋转皮瓣移植术+左侧腹股沟全厚皮片移植术,术后因右外踝近端切口附近肌腱外露行右踝清创+腓肠神经营养血管皮瓣修复术,手术指征明确,手术方式选择恰当。(四)、周某某右踝关节部分功能障碍主要系外伤所致,右下肢瘢痕形成及右小腿下段外侧植皮区及右足背前外侧感觉减退系术后切口皮肤坏死所致,皮肤坏死系外伤致三踝骨折术后并发症,手术时机选择欠佳增大皮肤坏死风险。遂评定:某区人民医院在对周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疗行为对其损害后果起次要作用。

20151026日,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出具渝法庭[2015]医鉴字第10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周某某右下肢损伤属X级伤残;周某某后续取内固定医疗费需人民币12000元左右;周某某误工时限以伤后180日评定。

201631日,重庆市正鼎司法鉴定所出具重正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周某某瘢痕整形可门诊治疗,建议休息10-15天,瘢痕整形续医费共计约需人民币23000元;其取内固定后续医疗费与某区人民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无因果关系。

(二)法院认为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原告周某某因摔伤到被告重庆市某区人民医院医治,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重庆市某区人民医院在对诊疗过程中,医疗单位是否具有医疗过错产生争议后,经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中心审查鉴定,评定结论为:某区人民医院在对周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疗行为对其损害后果起次要作用。为此,本院结合原告周某某原发性伤情、被告过错等因素,综合审查认定被告重庆市某区人民医院应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原告周某某的损害后果主要系其原发性摔伤造成,故原告周某某应自行承担60%的责任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一、被告重庆市某区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周某某因医疗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41321.16元;二、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息诉服判。

四、律师观点

程律师认为,从司法鉴定认定重庆市某区人民医院在对周某某治疗中存在不足:“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入院第二天血常规示白细胞14.0×109/L,中性粒细胞百分比80.4%,提示有感染可能,而手术前未复查血常规;手术时机选择欠佳,由于踝关节突出,软组织覆盖少,皮肤菲薄,踝部骨折后肿胀会加重局部血液循环障碍,不利于术后切口愈合,周某某创伤后肿胀于伤后三天开始消退,此时非手术最佳时机,应待肿胀消退后考虑手术”。可看出,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治疗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虽然诊断成立,系外伤所致,有手术指征,手术方式选择正确,但因存在前述不足,认会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程昌平律师,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法律和医学双重专业背景,有医院从事临床医生工作经历,系重庆市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80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