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昌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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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区合伙人律师执业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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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手术碎结石未成,输尿管先被损伤,医院是否应担责?

发布者:程昌平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31日 26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前情概要

20204月的一天,天气晴好,周先生从从法律网站上看到了解到程昌平律师拥有法律和医学双重专业背景,有医院从事临床医生工作经历,是资深专业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医疗纠纷律师,遂联系程昌平律师并到律师事务所面谈。此前周先生已联系会谈了多位律师,不甚满意!周先生称其母亲王女士因右腰部疼痛5天在某区医院住院,行结石碎石术,术中操作不当伤及输尿管,对医院过错责任大小,周先生很是犹豫。程律师对案件进行详细询问仔细分析后,认为医院应存在过错,因果关系程度很高。周先生认为非常专业,非常认可,终下定决心,委托程律师代理此案。


二、案件事实

王女士因“右腰部反复疼痛5天”,于某区人民医院门诊就诊,泌尿系彩超提示:右输尿管上段结石并右肾积水,于20191217日入院。入院诊断:输尿管结石伴有积水和感染。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对症治疗,拟择期行输尿管镜右输尿管结石钛激光碎石术、输尿管镜检查术、双J管置入术。20191220日、因术中镜检发现输尿管狭窄明显,扩张部分独立段后发现上行阻力及退镜困难,考患输尿管痉挛“抱镜”可能,邀请外院专家会诊,行输尿管独窄段切除+输尿管膀胱再植术,术后CT提示:输尿管结石上移,位于腰4-5椎间隙平面。术后2-3月可在置管情况下行体外碎石治疗,根据情况也可行输尿管软镜治疗输尿管结石。患者恢复较好,伤口甲级愈合,已于术后第9、第10天拆线,一般情况较好,2020519号出院。


三、办案经过及结果

(一)办案经过

患方先直接与医方重庆某区人民医院协商,经数次协商,未达成一致。遂共同申请重庆市某医责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过数次磋商,据理力争,达成一致,签署调解协议书。

(二)调解结果

经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重庆市某区人民医院一次性补偿患者王某某人民币60000元(太写:陆万元整),含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等;二、医疗费中医保未报销部分由医院承担;三、双方因本次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及纠纷就此全部了结,双方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权利:四、上述款项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


四、律师观点

本案经过程律师仔细认真研究病历资料,查阅相关医学专业书籍,提出某区医院存在“①医方行输尿管镜右输尿管结石钛激光碎石术、输尿管镜检查术过程中疏忽大意,操作不当,操作不轻柔,操作野蛮鲁莽;②术中从膀胱进入输尿管时镜检发现输尿管狭窄明显,手术难度大,易发生输尿管损伤,没有再进行手术的必要,但医方没有没有停止,而过于自信继续冒进;③手术转扩张部分狭窄段后发现上行阻力及退镜困难,若及时停止手术,输尿管也不会被捅破,但医方一意孤行,导致患者输尿管被捅破,被无辜损伤;术中解剖结构层次是清楚、易分辨的,此种情形下还损伤患者右输尿管,是医方明显的过错;⑤损伤部位距离结石位置还有几十厘米,与患者自身疾病无法律上因果关系等诸多过错。同时认为患者可参照八级伤残{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8八级5.8.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者改道术后}计算赔偿。由于分析有理有据,客观真实,依据充分,终被医方接受,达成一致。

程律师在此提醒友情提醒医患双方医疗纠纷处理途径有:1双方协商/医调委调解;2行政处理:卫生局调解;3医调委委托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及伤残续医费等损害后果类鉴定;4医疗事故鉴定(医方所在地的区或县或地级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初次鉴定或省直辖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再次鉴定)5诉讼: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或医疗事故损害立案,递交诉状、病历资料、司法鉴定申请等证据。

程昌平律师,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法律和医学双重专业背景,有医院从事临床医生工作经历,系重庆市律协医疗卫生与健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80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