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少做一件事,辞退时多赔一倍钱:试用期管理的合规盲区
作者:王浩然律师时间:2026年06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浏览:106次举报
2026-06-30
一、一个让很多企业栽跟头的“常识”
“试用期嘛,不合适就换人。”
这是很多老板和HR的直觉。但这个直觉,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第三十九条(员工过错)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换句话说:试用期不是“无理由退货期”。
二、最常用的“不符合录用条件”,门槛有多高?
很多企业最常引用的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但请注意关键词:“被证明” 。
法院明确指出,以此为由解除试用期员工,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公司有具体而明确的录用条件,且能够量化、客观判断,具有合理性。
第二,公司已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等方式将该录用条件明确告知劳动者。
第三,公司能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该录用条件。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湖南宁乡的案例就是典型——公司既没有明确录用条件,也没有书面告知员工,更没有考核记录,最终被判支付赔偿金1.48万元。
广州的案例同样警示我们:公司未能提交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构成违法解除,不仅要支付赔偿金,还要补足工资差额。
一句话:你觉得他不行,法律只相信“你证明了·他确实·不行”。
三、企业最常踩的四个“坑”
坑一:没有录用条件,或者条件太“虚”
“工作态度好”“沟通能力强”——这种表述在法庭上等于没有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必须具体、可量化、可衡量。销售岗可以写“试用期内月销售额不低于5万元”,技术岗可以写“30天内独立完成XX模块开发并通过测试”。
坑二:录了用条件,但没有告知员工
录用条件再完美,如果没有让员工签字确认,等于白写。法院要求的是“公司已将该录用条件明确告知劳动者”。
坑三:有考核,但考核流于形式
领导一句话“我觉得不行”——没用。考核必须有客观记录:绩效考核表、工作记录、面谈记录、员工签字确认。很多企业败诉,就是因为只有单方打分,没有员工确认,也没有量化标准。
坑四:解除决定做对了,程序没走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没通知工会?程序违法,解除无效。
四、试用期合规三步走
第一步:入职时——把“录用条件”写下来、讲清楚
在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或岗位说明书中,明确写出具体、可量化的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并让员工签字确认。
第二步:试用期中——把“考核”做扎实
定期进行试用期考核,保留客观的考核记录,包括绩效考核表、工作成果记录、面谈记录等,尽量让员工签字确认。
第三步:解除时——把“证据”备齐全
确需解除的,准备好录用条件、告知记录、考核证据三件套,同时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
五、结语
试用期是企业的“观察期”,但不是“免责期”。
把规矩立在前面,才能让用工管理既规范有序,又经得起法律检验。
如果您正在为试用期管理、员工考核或解除合规问题困扰,欢迎联系我。我帮您把“试用期”这道防线,筑牢在法律的框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