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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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少做一件事,辞退时多赔一倍钱:试用期管理的合规盲区

作者:王浩然律师时间:2026年06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浏览:106次举报
2026-06-30

一、一个让很多企业栽跟头的“常识”

“试用期嘛,不合适就换人。”

这是很多老板和HR的直觉。但这个直觉,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第三十九条(员工过错)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换句话说:试用期不是“无理由退货期”。

二、最常用的“不符合录用条件”,门槛有多高?

很多企业最常引用的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但请注意关键词:“被证明” 。

法院明确指出,以此为由解除试用期员工,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公司有具体而明确的录用条件,且能够量化、客观判断,具有合理性。

第二,公司已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等方式将该录用条件明确告知劳动者。

第三,公司能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该录用条件。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湖南宁乡的案例就是典型——公司既没有明确录用条件,也没有书面告知员工,更没有考核记录,最终被判支付赔偿金1.48万元。

广州的案例同样警示我们:公司未能提交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构成违法解除,不仅要支付赔偿金,还要补足工资差额。

一句话:你觉得他不行,法律只相信“你证明了·他确实·不行”。

三、企业最常踩的四个“坑”

坑一:没有录用条件,或者条件太“虚”

“工作态度好”“沟通能力强”——这种表述在法庭上等于没有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必须具体、可量化、可衡量。销售岗可以写“试用期内月销售额不低于5万元”,技术岗可以写“30天内独立完成XX模块开发并通过测试”。

坑二:录了用条件,但没有告知员工

录用条件再完美,如果没有让员工签字确认,等于白写。法院要求的是“公司已将该录用条件明确告知劳动者”。

坑三:有考核,但考核流于形式

领导一句话“我觉得不行”——没用。考核必须有客观记录:绩效考核表、工作记录、面谈记录、员工签字确认。很多企业败诉,就是因为只有单方打分,没有员工确认,也没有量化标准。

坑四:解除决定做对了,程序没走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没通知工会?程序违法,解除无效。

四、试用期合规三步走

第一步:入职时——把“录用条件”写下来、讲清楚

在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或岗位说明书中,明确写出具体、可量化的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并让员工签字确认。

第二步:试用期中——把“考核”做扎实

定期进行试用期考核,保留客观的考核记录,包括绩效考核表、工作成果记录、面谈记录等,尽量让员工签字确认。

第三步:解除时——把“证据”备齐全

确需解除的,准备好录用条件、告知记录、考核证据三件套,同时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

五、结语

试用期是企业的“观察期”,但不是“免责期”。

把规矩立在前面,才能让用工管理既规范有序,又经得起法律检验。

如果您正在为试用期管理、员工考核或解除合规问题困扰,欢迎联系我。我帮您把“试用期”这道防线,筑牢在法律的框架内。

王浩然律师|专业立身,匠心守护,您的权益捍卫者 一、专业底蕴,权威背书 律所合伙人律师,法律硕士,十年一线执业经验,深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9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公司法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1210120********99 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