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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的认定规则是怎样

作者:胡蒙涛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367次举报

一、特殊侵权的认定规则是怎样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特殊侵权纠纷情形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三、职务侵权行为的司法认定

职务侵权作为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实施的侵权行为。此类侵权行为的特点是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相分离,承担责任的人不是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是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替代责任。

认定某一具体侵权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应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考虑:其一,行为主体是否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其二,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执行职务时。当此二项条件同时满足时,即可初步判定侵权行为为职务侵权,除非行为人或其所供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是个人行为,与相应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关。

通常判断侵权行为主体是否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主要考虑其是否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机关工作,享有后者授予的职权,并代表后者从事相应的工作或活动。经查,本案被告王某系某城管监察大队的职员,符合这一要素。

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执行职务时通常主要以下几点:(1)侵权行为人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实施侵权行为。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称其在事发时已经上班,侵权行为发生在工作时间内。(2)实施侵权行为所借助的工具是否为了完成职务由单位提供的。本案被告王某在工作时间内驾驶单位的执法车辆外出,应视为职务行为。(3)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若行为人是在因公办事的过程中实施了侵权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反之则认定为个人行为。但此要素主观性较强,认定时要佐以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容易使认定标准因太过主观而飘忽不定,从而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职务侵权涉及的另一个问题是责任承担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职务侵权行为的赔偿主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故本案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与某城管监察大队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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