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泸州某装饰公司(实际施工人)挂靠建筑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并全额垫资完工,竣工验收后开发商以"合同相对方是建筑公司""未结算""先票后款"等理由恶意拖延支付工程款。石仟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梳理三方挂靠合意证据、工作联系函、付款走账记录及竣工验收资料,针对被告抗辩制定诉讼策略,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功说服法院认定我方当事人为合同实际履行主体,享有直接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判决结果】
江阳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①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21,670,208.2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②被告承担鉴定费11万元;③原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幕墙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对方主要抗辩。
【案件总结】
挂靠/内部承包模式下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方主张权利存在合同相对性障碍,石仟律师紧扣"实际履行+各方明知+挂靠合意"证据链突破主体限制,并借力司法鉴定固定增项工程造价,最大化维护了客户合法权益。
石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