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娟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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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著名婚姻律师:签订有法律效力婚前协议的四个要点!

作者:李晓娟婚姻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0次举报

双方在婚前对财产进行约定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既要符合《民法典》中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也要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

所以,有效的婚前协议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签订婚前协议的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签订的婚前协议将不具备合法性。

二、婚前协议的内容是签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不能存在任何胁迫、欺骗、乘人之危等情形,否则将影响婚前协议的效力。

三、婚前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应符合公序良俗,不能有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只能约定双方的合法财产,不能借婚前财产协议达到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

四、签署婚前协议的双方最终应当登记结婚,如果没有结婚,婚前协议不能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李晓娟律师,婚姻家事部主任,专业婚姻律师,只办理婚姻家庭相关案件。擅长:离婚、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120********9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