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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二审逆转胜诉!

发布者:杨勇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7日 31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女士因婚嫁原因入户男方户籍所在地,因此丧失了原户籍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一切福利待遇;但男方所在地的村委会、经济联合社均未给予A女士任何福利、分红待遇;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女士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处理,当地政府根据《村规民约》、《经联社章程》规定,认定A女士不具有该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享有同等福利待遇;A女士遂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亦认定“A女士不具有该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A女士经熟人介绍找到杨律师,在面临当地政府不予支持、且一审法院败诉的不利情况下;杨律师认真研究《村规民约》、《经联社章程》。提出从情理、法理、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诉讼方案:1、A女士户籍迁入后,依然是农村户口,具有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身份基础;2、为了生活、工作的便利,女方入户男方户籍地并因此放弃原户籍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属于人之常情,且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A女士的行为并没有任何主观恶意;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根据该规定以及该立法精神,该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女方因结婚到男方住所落户的情形;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遵从基层自治原则,但是《村规民约》、《经联社章程》仍然不应当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应当认定无效或者不予适用;故《村规民约》、《经联社章程》认定A女士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存在冲突,应当认定无效或者在本案中不予适用。

  经过向A女士详细解读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A女士遂委托杨律师代理二审,最终在完全不利的条件下,获得二审胜诉的判决;有利的维护了A女士的合法权益。

  律师感悟:行政诉讼属于典型的“民告官”案件,因其特殊性,行政诉讼的整个办理过程尤其庭审都体现了“强对抗”的特质,“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更是一个涉及基层利益纠纷的话题,更为本案二审增添了复杂性。作为律师,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与委托人融洽充分的沟通、精心研究证据资料并形成完整的诉讼方案是为长达数个小时激烈“庭审对抗”以及获得胜诉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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