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1 年 3 月 29 日,本案原告与郑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XXX商铺经营租赁合同》,约 定如下:1.该铺位位于该铺位用途仅限于经营服装及相关产品。2.商 铺租赁期限为 12 年,从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到 2033 年 2 月 28 日止。由于该商场处于郑州市二七广场正街,人流量相对较大,在前期招商过程中大肆美化宣传,其承诺为众多的实体经营商提供新媒体内容+电商一体化运营方案,其线下可以帮助所有商户打造自身的私域流量池,针对所有商户,做最有效的推广争流+直播带货。并展示自己的前景与实力,以此吸引商户入驻投资。本案原告本来也系做服装生意,便于该地产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
商场也如期交付了商铺,但本案原告的噩梦才刚刚开始,郑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将商铺交给原告后,便开始了摆烂模式,收取商户长期租金后便不再进行推广活动,大大量商户在商场入驻,但人流量却少的可怜,此后本案原告便开始了维权经历,但无任何效果。
2025年6月原告找到本律师代理,本律师了解案件事实后,亲自前往商场取证,经过连续5个工作日的调查取证,拍摄了大量的商场照片与视频,了解到,虽然涉案商场的商铺已经出租出去,但由于客流少,大量商户整天处于闭门歇业状态,原告本人也多次打探,了解到商场内商铺处于法院查封状态。
随后本律师与原告商定,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返还公司收取的长期租金。我方认为: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形成了合同僵局并且郑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隐瞒商铺被抵押的事实,存在重大过错。合同无继续履行的可能。
本案庭审中,郑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也多次表示双方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应得到切实维护,本案经一审、二审开庭,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商铺系商场内的开放式商铺,承租人承租商铺的合同目的,在于商业经营,而非仅仅是占有使用,对 此双方当事人均为明知。本案承租人承租商铺是否能够用于商业 经营,依赖于商场的整体商业环境。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商铺所在区域多家店铺处于闭门状态,说明案涉商铺的所在区域的整体商业环境欠佳,直接影响承租人承租该商铺的合同目的的实现。鉴于该商铺所在区域的商业环境现状,本案原告承租该商铺,很难实现其商业经营的目的。在此情况下,郑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要求本案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承租人既不能将商铺用于商业经营又必须支出租赁费用。该情况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 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况。从而判令解除双方的商铺租赁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