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海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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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审面临巨额赔偿到二审全案驳回:孟海兵律师逆转数千万索赔困局,守护客户数千万权益

发布者:孟海兵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4日 103人看过 举报

2026-06-04

律师观点分析

我是孟海兵律师。回顾执业生涯,每一起案件的胜利都源于对细节的执着和对法律关系的精准剖析。近期代理的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再次印证了这一点。我们不仅帮助委托人(卖方)彻底扭转了一审败诉、面临数千万巨额赔偿的不利局面,更在二审中实现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的逆转,为客户避免了重大损失。

该案起因于一起常见的股权交易。我的委托人某总,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买方某公司。然而,股权过户仅数月后,目标公司名下的一块核心土地及地上主要建筑,因历史遗留的规划问题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导致公司资产价值骤降。买方遂以卖方隐瞒重大瑕疵、构成欺诈为由,诉请赔偿其全部损失,金额高达数千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其大部分请求。

接受委托后,我们深入研判,发现一审判决关键在于将“资产瑕疵风险”的转移时点与“股权变更登记”时点简单挂钩。我们认为,这正是案件的突破口。在二审庭审中,我们围绕以下核心论点展开了有力抗辩:

风险转移的合同依据:我们向法庭强调,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已明确约定,标的股权交割完成后,目标公司的经营损益、资产增减均由买方(新股东)承担。该条款是双方对商业风险分配的明确合意。建筑物被拆发生在股权交割数月之后,由此产生的资产减损风险,依约应由已成为公司所有权人的买方自行承担。

“欺诈”主张不成立:我们通过梳理大量证据证明,该规划问题由来已久,相关线索已在公开渠道有所体现,并非我方当事人刻意隐瞒。对方作为审慎的商业主体,在交易前有充分尽职调查的机会。未能发现此风险,更多属于其自身商业判断或调查不足,而非卖方欺诈。

损失与交易的因果关系切断:我们着力论述,行政机关的拆除决定是基于其独立的行政执法行为,与股权转让交易本身无直接因果关系。股权转让合同项下卖方的主要义务是转移股权权属,该义务已履行完毕。资产价值的后续波动,属于买方作为公司新所有者需要面对的经营风险范畴。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核心观点,认为资产风险随股权交割而转移,后续损失应由买方自行承担,判决驳回买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胜利,不仅是为客户挽回了经济和商誉上的巨大损失,更深层的价值在于,它清晰地展现了在股权收购交易中,通过精准的合同条款设计明确风险转移节点的重要性,以及当发生争议时,如何从复杂的商业事实中精准定位法律关系的本质。作为律师,我们的价值正是在于运用专业的法律技艺,在充满不确定性的商业环境中,为客户厘清边界、锁定风险、捍卫公平。


孟海兵,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担任刑事诉讼部副主任、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宁市公安局常年法律顾问。孟律师主要擅长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8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土地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
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
1530120********89 婚姻家庭、土地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