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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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的代价

作者: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6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次举报
2026-06-01

法庭绝非撒谎场!民事诉讼虚假陈述,代价远超想象


打官司时,不少人抱着“随口撒谎没关系、能赢官司就行”的侥幸心理,刻意隐瞒事实、歪曲真相、虚构情节。但法律早已为虚假陈述划出红线,无论是原告捏造事实起诉,还是被告当庭撒谎抵赖,都要付出实打实的法律代价。

本文先通过4个典型真实案例,结合明确法律依据,直观展现虚假陈述的严重后果,再深度解析虚假陈述的定义、分类及各类责任,给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人敲响警钟:诚信诉讼,是不可触碰的底线

一、真实案例警示:虚假陈述,难逃法律追责

案例1:原告虚构未清偿债务,构成虚假诉讼罪获刑

基本案情:许某良曾向唐某祥借款7万元,后续已全额还清本息,唐某祥也出具了收条,却故意留存借条原件。多年后,唐某祥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隐瞒债务已清偿的事实,持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良再次偿还7万元借款,企图通过司法程序侵占他人财产。

处理结果:法院审理中查明案件真相,裁定驳回唐某祥的起诉,并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最终,唐某祥因构成虚假诉讼罪,被依法判处刑罚,并处以罚金,彻底为自己的虚假诉讼行为付出牢狱代价。

案例2:原告恶意串通他人虚构债权,双双被拘罚款

基本案情:尹某安为逃避自身债务、规避法院强制执行,与曹某东恶意串通,捏造50万元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由曹某东作为原告起诉尹某安。二人通过虚假陈述、伪造证据达成调解,后续申请执行,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严重损害真实债权人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

处理结果: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错误调解结果,驳回全部虚假诉求;同时对尹某安处以司法拘留10日、罚款5万元,对曹某东处以司法拘留7日、罚款3万元,严厉惩治串通虚假诉讼行为。

案例3:被告虚假陈述隐瞒关键事实,被顶格罚款10万元

基本案情: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庭审中,被告赵某在有明确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仍矢口否认双方约定借款利息,经法官多次释明诉讼诚信要求、反复核实事实后,其本人到庭才最终承认利息约定及还款事实。赵某的虚假陈述,严重拖延案件审理进程,浪费大量司法资源。

处理结果: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赵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顶格司法处罚,赵某申请复议后,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处罚决定。

案例4:被告无理否认铁证事实,恶意虚假陈述被罚8000元

基本案情: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冯某面对己方签字按手印的欠条,当庭全盘否认签名和指印真实性,即便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结果确认系其本人所为后,冯某仍拒不认可,直至完整通话录音证据出示,才不得不承认欠款事实。其虚假陈述行为明显妨碍案件审理。

处理结果:法院依法对冯某作出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用实际案例告诫诉讼参与人,无理抵赖、虚假陈述绝非诉讼技巧。

二、虚假陈述处理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诉讼作为民事维权的法定途径,必须严格恪守诚信原则,虚假陈述直接违背该基本原则。

三、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全解析

(一)什么是虚假陈述?

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是指当事人、证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在起诉、答辩、举证、质证、庭审、执行等全部诉讼环节中,主观上出于故意,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陈述、自认、证言,或是刻意隐瞒关键案件事实,误导法官查明真相,影响司法公正裁判的违法行为。

简单来说,只有主观故意+内容虚假+妨碍司法审理,才会被认定为虚假陈述;如果是记忆偏差、表述不清、非主观笔误等情况,一般不纳入虚假陈述追责范围。

(二)虚假陈述常见分类

5.当事人虚假陈述(最高发、最典型)

?全盘捏造型:无中生有虚构法律关系、案件事实,比如伪造借条、合同,凭空起诉索要钱财;

?部分篡改型:在真实事实基础上,夸大金额、篡改时间、隐瞒部分事实,比如隐瞒部分还款事实、虚增借款数额;

?恶意否认型:面对确凿证据,仍无理否认、当庭翻供、拒不承认;

?恶意串通型:与他人合谋,虚假自认、虚假调解,损害第三方或债权人利益,比如假离婚、假欠债逃避债务。

6.其他主体虚假陈述

证人出庭作伪证、隐瞒事实;鉴定人、勘验人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代理人教唆、协助当事人虚假陈述;执行阶段被执行人虚假申报财产、虚构执行异议等。

(三)虚假陈述需承担的三类责任

7.民事诉讼直接不利后果

虚假陈述的内容法院直接不予采信,相关诉讼请求会被驳回;法院会直接采信对其不利的事实,同时加重其举证责任,甚至需承担对方因虚假陈述产生的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全部额外损失,还要多承担诉讼费用。

8.司法制裁责任

法院可直接对违法主体作出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司法拘留处罚。其中个人罚款最高10万元,单位罚款最高100万元,司法拘留最长15日,处罚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9.刑事责任(最严重后果)

虚假陈述情节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将构成虚假诉讼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等,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事处罚,留下终身案底,影响个人及家庭征信、从业、升学等方方面面。

诉讼诚信提醒:别让侥幸毁了自己

很多人误以为“民事官司撒点谎没事”,但从上述案例和法律规定可以清晰看到:

误区:小谎无碍、撒谎能赢官司、对方撒谎我也能说

真相:无论谎言大小,只要是故意虚假陈述,都会被追责;即便暂时隐瞒,也会被证据戳穿,最终面临罚款、拘留,甚至牢狱之灾;双方均存在虚假陈述的,会被分别追责,不存在“以谎制谎”的合理性。

诉讼参与人需牢记:法庭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地方,不是肆意撒谎的“名利场”。想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唯一的途径就是恪守诚信、如实陈述、依法举证,切莫因一时贪念和侥幸,触碰法律红线,最终承担无法挽回的后果。

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是兰州市司法局直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汇集了一批年轻、敬业的专业律师,坚持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62000********7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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