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立锋律师
项立锋律师
四川-达州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刘XX、黄X等合同纠纷

发布者:项立锋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2日 1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XX,四川XX执业律师。

被告:黄X

被告:黄X舒

原告刘XX与被告黄X、黄X舒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项XX、被告黄X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四川省万源市XXXXXX的房屋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万源市人民法院调解作出(2015)万源民初字第93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被告黄X、黄X舒偿还原告刘XX借款本息共292100.00元,被告黄X、黄X舒将位于四川省万源市XXXXXXX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积XXXXX平方米】折价238000.00元抵偿给原告刘XX所有。当时此房屋仅只有被告与通江县XX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有办理不动产权证,故经法院调解后,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6月26日签订办理过户手续协议,明确约定:因该房过户需先办理被告黄X舒房产证,然后再过户给原告刘XX。2018年8月9日二被告办理涉争房屋不动产权证,其证号【川(2018)万源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此后原告为办理不动产权过户手续找被告多次,但被告今推明缓乃至拒绝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综上所述:被告以位于四川省万源市XXXXX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折价238000.00元抵偿给原告刘XX所有。被告不协助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明显不尊重诚实守信原则,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9条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黄X舒辩称:我们在原告处借款,用房子、车子我抵给原告后,原告给我出具了欠条2.2万元,原告没有支付给我们的钱,房产证下来后我打电话通知原告过户,原告称没有钱才没有过户的。这笔钱欠了这么多年,原告也要适当补偿我相应利息才行。

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黄X、黄X舒因借款没有归还原告刘XX,原告刘XX便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调解达成协议,并作出(2015)万源民初字第93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协议确定:“被告黄X、黄X舒偿还原告刘XX借款本息共292100.00元,被告黄X、黄X舒将位于四川省万源市XXXXXx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积XXXXX平方米】折价238000.00元抵偿给原告刘XX所有,余款54100.00元被告定于2015年6月18日前偿还原告刘XX。案件受理费5600.00元,减半收取2800.00元,原告自愿负担”。

2015年6月26日,原告刘XX(乙方)与被告黄X舒(甲方)签订了《协议书》,内容为:“甲方黄X舒购得开江县XX公司在万源市XXXXXXX房屋,因债务纠纷已经法院仲裁给债权人乙方刘XX。因该房过户需先办理黄X舒房产证,然后再过户给刘XX。现委托开江县XX公司办理该房房产证所需办理费用刘XX代付,房产证办理完结后交付刘XX收管,不再交付黄X舒,再由双方共同办理过户手续”。之后,被告黄X舒自行办理了该房的房产证,并由其保管至今,没有交付原告刘XX,该房产证号为【川(2018)万源市不动产权第XXXXXX**】。

同时查明,2015年6月26日被告黄X、黄X舒自愿用自己的车辆抵偿了本院调解书确定的应付原告刘XX余款54100.00元,车辆价值多余22000.00元,由原告刘XX向被告黄X舒出具了《欠条》。同时被告搬出该房屋,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至今。后因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欠款及利息双方发生争议,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了要求被告承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税费的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黄X、黄X舒在原告刘XX处借款无力归还,自愿用四川省万源市XXXXXXX房屋抵偿债务,并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至今,且2015年6月26日,原、被告黄X舒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共同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不动产过户手续是完全正当的,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反驳原告没有支付下余欠款,因该欠款是被告车辆抵偿的欠款,不是房屋抵偿的欠款,不能合并处理,被告可另案诉讼解决。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X、黄X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刘XX办理四川省万源市XXXXXXXX房屋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70.00元,减半收取2435.00元,财产保全费1710.00元,合计4145.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1217.50元,被告黄X、黄X舒负担2927.50元。


法律本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二十余年来,办理过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各类案件,涉及企业改制重组、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房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达州
  • 执业单位: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720********0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公司法、行政诉讼、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