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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成功追回工程款案例分享

发布者:江涛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6日 25人看过 举报

2026-05-26

律师观点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成功追回工程款案例分享

大家好,今天和大家分享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该案历经审理,最终成功为当事人追回拖欠工程款,切实维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参考思路。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承接某石材钢架安装工程,与项目相关人员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工程单价、工程量暂定金额、付款节点及质保金约定。施工完成后,双方确认实际施工工程量,但对方长期拖欠剩余工程款。期间,双方就工程单价产生争议,对方主张单价下调,仅认可部分未付款项;同时,对方关联公司及合作人员均拒绝承担付款责任。当事人多次协商无果后,委托我方代理诉讼,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并由相关责任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认定

本案中,当事人为自然人,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但案涉工程已实际完工并交付使用,对方未提出工程质量异议,依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当事人的付款请求权合法有据。

(二)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为工程单价标准责任主体认定

  1. 单价争议:合同明确约定固定单价,对方提交的单方单据主张单价下调,但无双方签字确认的变更协议。结合聊天记录、工程量确认单等证据,可证明该单据并非双方结算合意,单价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2. 责任主体争议:案涉合同由项目个人名义签订,虽对方自述存在合伙关系及内部承包关系,但无书面证据佐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付款责任应由合同签订方承担;同时,现有法律未规定违法分包情形下,出借资质的关联公司需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故关联公司无需担责。

  3. 质保金认定:合同约定质保金支付条件为竣工验收满 1 年后,本案竣工验收时间可通过聊天记录确认,起诉时质保金尚未到期,暂无法主张,当事人可后续另行维权。

(三)证据梳理要点

我方重点梳理三类核心证据:一是施工合同,明确单价、付款节点等基础约定;二是工程量确认单、聊天记录,佐证实际工程量、单价标准及竣工验收时间;三是付款凭证,核对已付工程款金额,明确拖欠款项数额,形成完整证据链支撑诉讼请求。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我方全部核心代理意见,判决支持当事人主要诉求:

  1. 判令合同签订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88476 元;

  2. 驳回当事人关于资金占用利息、质保金及其他责任方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3. 案件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大部分费用由付款方承担。

该判决生效后,付款方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当事人成功追回拖欠工程款,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办案心得

  1. 资质瑕疵不阻合法权益主张: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是建设工程纠纷常见情形,但只要工程验收合格,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无需因合同无效放弃维权。

  2. 单价争议需锚定书面合同: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常以单方单据、口头沟通为由主张降价,务必留存书面合同、聊天记录、结算沟通记录等证据,无双方合意的单方变更,不产生合同效力。

  3. 严守合同相对性,精准锁定责任主体:实际施工中常涉及发包方、承包方、关联公司、合伙人等多方主体,无书面合伙协议、无资质借用书面约定时,切勿盲目主张多方连带责任,应聚焦合同签订方,避免诉求不当增加维权成本。

  4. 细化付款节点与质保金约定:施工签约时,需明确竣工验收标准、质保期起算时间、质保金返还条件;施工中及时留存工程量确认、竣工验收沟通等证据,避免后续因节点模糊引发争议。


江涛律师,汉族,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硕士研究生。从业经历:2018年以优异成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后,即进入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320201021489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人身损害、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人身损害、工程建筑、合伙联营、合伙联营
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
15113202010214897 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人身损害、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人身损害、工程建筑、合伙联营、合伙联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