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春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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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

发布者:魏春朝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2日|分类:综合咨询 |78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魏春朝,贵州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喻秋红,贵州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陈*,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陈*、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于案情复杂,2021年10月18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前,原告李**申请撤回对被告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秋红、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陈*偿还原告李**借款50000元,利息4925元(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暂计算至2021年8月20日,2019年8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20日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此后利息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司**与被告陈*系夫妻关系,2019年为投资砖厂共同向原告李**借款50000元,原告于2019年7月5日向被告司**微信转款20000元,2019年7月18日向陈*银行账户转款30000元,注明:“借给好朋友周转款,下个月回账”。二被告收到原告50000元后,迟迟不予还款,并借口乔迁及新婚办酒后以礼金偿还。2019年11月5日,被告如期办酒,但至今仍未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

原告李**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原告李**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告陈*身份信息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李**和被告陈*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陈*质证意见是:无异议。

短信记录截图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2019年7月5日司**向原告借款,2019年7月17日原告向陈*转账的事实;2019年11月5日乔迁结婚办酒,二人在外人眼里系夫妻关系。被告陈*质证意见是:借款的时间及地点陈*不清楚,陈*的银行卡是司**借用的,陈*与司福并不是夫妻关系。

原告分别与司**和陈*转账记录复印件,用以证明向大男人(司**)转账20000元,向陈*银行卡转账30000元的事实,备注“借给好朋友周转款,下个月回账”的事实;被告陈*质证意见是:借款陈*不清楚,转账在银行卡上钱陈*也不清楚。

当庭提交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用以证明陈*认可借款的事实。被告陈*质证意见是:对此不清楚。


                                       

被告辩称


陈*辩称,是司**借用陈*建设银行卡及微信向李**借款,转至陈*建设银行卡上的30000元借款,是司**用,陈*不知情,陈*与司**系朋友关系,不是夫妻关系,不应由陈*偿还借款。陈*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与被告陈*、司**系朋友关系。2019年7月18日7点31分,原告李**向陈*建设银行卡转账30000元,账户为6217********,收款方:陈*,收款银行:建设银行,交易附言,借给好朋友周转款,下个月回账。被告陈*与原告李**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老七真的实在对不起,你看你先在别处帮忙找点周转一下,在给我点时间我尽量整给你,如果一次筹不齐,整得多少先给你多少好吗?做几次给你,望理解兄弟,实在对不起了老七,我找到他我打电话给你”。双方对该笔借款未约定利息,原告李**多次向被告陈*催讨未果,故起诉至院,要求给付借款。

另查明,司**认可向李**借款50000元的事实,用于投资砖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可以确认原告李**向被告陈*转账30000元的事实,该笔款是转至陈*建设银行卡上,陈*通过微信向李**请求延迟或分期还款,有转账记录和微信截图为凭,双方的借贷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法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陈*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请求,其中30000元,有转账单为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转账至“大男人”的20000元的借款,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大男人”系司**,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司**与被告陈*系夫妻关系,故原告主张被告陈*偿还该笔借款,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利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30000元转账交付的借款,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要求支付利息,以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辩解意见,陈*建设银行卡系司**借用,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若陈*能举证李**转账至其建设银行卡上的30000元确系司**所用,陈*在承担还款责任后,依法可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司**追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借款本金30000元;

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4元,由原告李**负担624元,由被告陈*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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