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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可以做民间借贷

作者:黄会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9次举报

一、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可以做民间借贷

1、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原则上不可以做民间借贷。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短期借款分类说明

1、经营周转借款:亦称生产周转借款或商品周转借款。企业因流动资金不能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办理该项借款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银行提出年度、季度借款计划,经银行核定后,在借款计划指人根据借款借据办理借款。

2、临时借款:企业因季节性和临时性客观原因,正常周转的资金不能满足需要,超过生产周转或商品周转款额划入的短期借款。临时借款实行“逐笔核贷”的办法,借款期限一般为3至6个,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核算期限归还。

3、结算借款: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办理销售货款结算的情况下,企业为解决商品发出后至收到托收货款前所需要的在途资金而借入的款项。

4、票据贴现借款:持有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发生经营周转困难时,申请飘扬贴现的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5、卖方信贷:产品列入国家计划,质量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经批准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引起生产经营奖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分期收款销售引起生产经营奖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取得的借款。

6、预购定金借款:商业企业为收购农副产品发放预购定金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

7、专项储备借款:商业批发企业国家批准储备商品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


黄会律师为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人为人和善,法学水平扎实,工作认真负责,能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沟通,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梅州
  • 执业单位: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420********5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