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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尾款久拖不决,仲裁维权成功回款

发布者:国信信扬(佛山)律师事务所2026年05月14日13人看过举报

甲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乙公司”)于2017年12月签订《某人防设备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作为承包方,为乙公司发包的案涉人防工程提供设备供货、安装及报建验收等服务,合同暂定价款327万余元。

2020年4月案涉工程竣工,同年5月当地人防部门出具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2021年7月双方完成工程结算,确认结算总价342万余元。截至甲公司主张权利时,乙公司仅支付工程款292万余元,尚欠499493.28元(含质保金10万余元)未付。甲公司多次催收,乙公司以无支付能力拖延,甲公司遂向乙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甲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本案仲裁事宜。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办案工作:

梳理证据链:全面整理案涉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结算定案表、发票、银行付款回单等核心证据,确认工程结算金额、已付款金额、开票情况等关键事实,形成完整证据体系。

针对性抗辩准备:针对乙公司的仲裁时效、工程款扣减、质保金付款条件、优先受偿权等抗辩理由,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逐一分析,制定精准的抗辩思路。

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3月作出裁决,采纳了甲公司的主要仲裁请求,裁决结果如下:

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499493.2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99493.2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4年12月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裁决生效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及仲裁费等合计523670.46元,执行款已由法院划扣至甲公司的银行账户。

本案是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集中在仲裁时效、工程款金额认定、质保金付款条件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等方面,律师团队的专业处理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关键基础,本案的办案要点可总结为:

仲裁时效抗辩的关键突破:乙公司主张进度款超仲裁时效,律师团队抓住乙公司2022年、2023年仍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主张仲裁时效中断,该观点被仲裁庭采纳,确认本案仲裁时效未过,为甲公司主张债权扫清首要障碍;

工程款金额的精准认定:针对乙公司要求扣减供应链融资贴息的主张,律师团队结合结算定案表、工程结算总造价汇总表等证据,证明该贴息已在结算核减过程中扣除,乙公司再次扣减无事实依据,仲裁庭支持了甲公司关于工程结算总价的主张;

质保金付款条件的法律辨析:乙公司以甲公司未提交请款资料为由拒绝支付质保金,律师团队明确提交请款资料属于合同附随义务,而非与支付工程款相对应的主要对价义务,发包人不能以附随义务未履行为由拒绝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仲裁庭对该抗辩理由未予采纳,认定乙公司应支付包含质保金在内的全部欠付工程款;

优先受偿权的客观认知:因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甲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超过法定十八个月,仲裁庭未支持该请求,也提示建设工程承包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法定权利,避免权利灭失。

整体而言,本案的胜诉体现了对建设工程纠纷相关法律规定的精准适用,以及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细致梳理,有效维护了承包人的合法债权,为类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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