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亮与小燕于2007年春节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在英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1月生育儿子小宇,2011年10月生育女儿小娇,2015年6月生育儿子小恺。婚后小燕作为全职家庭主妇,承担了照顾子女、照料家庭的全部义务,小亮则在外工作负责家庭经济来源。
2018年起,双方因观念差异等问题产生矛盾,夫妻关系出现裂痕,此后多次因离婚事宜发生争执。2023年11月,小亮确诊鼻咽癌,在广州治疗期间,小燕前往陪护时,发现自2016年起便与案外人小芳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长期同居交往,且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芳,包括大额转账、租赁公寓等行为。
小亮称在其患病期间拒不拿出存款支付医疗费,双方矛盾彻底爆发,遂于2024年9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请判令离婚、由其抚养三名子女、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赔偿307100元等。小燕当庭同意离婚,但提出存在婚内出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行为,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少分、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家务劳务补偿费,同时要求按照子女意愿抚养部分子女并由支付抚养费。
另查明,小燕曾就赠与案外人小芳财产一事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判令小芳返还412184.15元及利息,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维持原判,该债权已生效。法院依申请调取双方银行流水,证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小芳转账合计46474.5元,且曾收到135000元劳务费后大额转出,名下银行账户无主张的125000元存款,双方名下共有存款4401.58元。父亲去世后,其名下账户曾向转账188000元,原主张的两处房产因无权属证明,权属情况不明。
律师介入
律师在接受小燕委托后,首先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包括银行流水明细、与案外人的交往证据、生效的赠与合同无效判决书、作为全职主妇照料家庭的相关佐证等,充分证实婚内出轨的重大过错行为、擅自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以及在婚姻中承担主要家庭义务的情况,夯实案件维权基础。
鉴于当庭同意离婚,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制定针对性诉讼策略,积极维护的合法权益:一是主张按照八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确定抚养权,由抚养包云娇、包宸恺,支付合理抚养费;二是依据的过错行为,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含对小芳的返还债权)时对少分,由分得60%份额;三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家务劳务补偿费;四是针对主张的大额债务、名下125000元存款等无证据支撑的诉求,提出抗辩意见,否定其合法性。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围绕核心争议点展开举证、质证与辩论,重点论证:1.婚内出轨并擅自赠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重大过错,离婚时应少分财产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作为全职家庭主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了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操持家务等主要义务,有权主张家务劳务补偿;3.主张的债务无追认且涉及案外人,不应在本案中处理,其主张分割的名下存款无证据证实,应予以驳回;4.案涉继承房产因权属不明,暂不具备分割条件。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依作出民事判决:
1、准予小亮与小燕离婚;
2、婚生小孩小宇由小亮抚养,小娇、小恺由小燕抚养;小燕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包小宇抚养费800元,小亮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小娇、小恺每人800元抚养费,均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2、各自名下的车辆归各自所有,互不补偿差额;
3、小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小燕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1888.44元;
4、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对案外人小芳的412184.15元及利息的债权为夫妻共同债权,小亮享有40%份额,小燕享有60%份额;
5、小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小燕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6、小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小燕支付家务劳务补偿款10000元;
办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因一方婚内出轨、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导致的离婚纠纷,律师通过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点,整合完整证据链,为争取到了合法合理的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离婚纠纷中对无过错方、承担主要家庭义务一方的权益保护。
律师在案件处理中的关键作用体现在三方面:一是证据梳理与固定,全面收集婚内出轨、擅自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结合生效判决书确认债权归属,为过错认定、财产分割提供坚实的事实依据;二是诉讼策略精准制定,紧扣《民法典》中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家务劳务补偿的规定,主张对过错方少分财产,并依法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家务劳务补偿的诉求,同时针对无证据支撑的诉求有效抗辩;三是子女抚养权的合法主张,依据八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结合子女实际生活环境,主张由抚养两名子女,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本案的裁判结果既遵循了法律规定,又兼顾了案件实际情况:一方面,尊重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意愿,结合双方抚养能力酌定合理抚养费,最大限度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认定婚内出轨的重大过错,判决其少分夫妻共同债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家务劳务补偿款,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照顾无过错方、保护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立法精神;同时,对无证据证实的财产、涉及案外人的债务不予处理,严格遵循了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