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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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医疗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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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发布者:孙政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3日|分类:医疗纠纷 |763人看过


推荐理由

浴室内铺设了防滑地垫、张贴了“老人及儿童需要在陪同看护人的陪同下方可入内”的警示标语,可以认定被告已尽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

基本信息

  • 案号:(2018)津0116民初62111号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一审

  • 裁判日期:2018-06-13

关键词

公共场所;侵权责任;生命权

案情摘要

原告李庆凤系徐凤起之妻,原告徐永利系徐凤起之女,原告徐永新系徐凤起之子。2018年3月8日下午,徐凤起到被告处洗澡时摔倒致伤。随即被送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医院,并于当日办理住院手续,徐凤起被诊断为:1.双侧额叶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2.头部软组织挫伤;3.高血压;4.糖尿病;5.冠心病,徐凤起于2018年3月9日出院,住院治疗1天。当日,徐凤起前往天津市环湖医院治疗,并于当日办理住院手续,徐凤起被诊断为:左颞硬膜下血肿;双额颞脑挫裂伤伴实质内血肿;双侧脑室内积血;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顶骨骨折;高血压病3级;2型糖尿病;冠心病,于2018年3月26日出院,住院治疗17天。出院当日,徐凤起因脑干出血死亡。徐凤起受伤期间,由家人轮流护理。徐凤起常住人口登记卡记载其为非农业家庭户口。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对死亡承担责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徐凤起在被告处洗澡摔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浴室的特点是:地面湿滑、热蒸汽多、视线不好、气压低、心脏病、高血压患不宜久呆。徐凤起为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且患有高血压病,其本身的身体状况就不适宜到公共浴室洗浴,再加上老人独自一人前往,无家人陪护,更加加重了风险的发生。庭审中,通过双方陈述可知,徐凤起为浴室“常客”,因此,其对浴室的设施及洗浴环境是了解并认可的,客人在浴室内活动应注意自身安全,而徐凤起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自身的损害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原告方向法庭提供的照片证据也可以显示出,被告浴室内铺设了防滑地垫、张贴了“老人及儿童需要在陪同看护人的陪同下方可入内”的警示标语,可以认定被告已尽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当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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