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院、江苏省消保委联合发布2020年度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四:杨某诉某租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租车平台未按照承诺为车辆足额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应在不足范围内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法院、江苏省消保委联合发布2020年度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四:杨某诉某租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租车平台未按照承诺为车辆足额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应在不足范围内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18年11月8日,杨某通过神州租车APP向某租车公司承租了苏EXXX小型客车,并按约享受尊享服务。租车APP内容中对尊享服务的说明如下:为增加您的出行保障,神州租车提供尊享服务。在您购买尊享服务后,无需承担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以及保险理赔范围外的轮胎损失。某租车公司在保险责任中承诺,承租人的第三者责任险为200000元。而某租车公司仅为该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50000元。2018年11月11日,杨某驾驶该小型客车发生事故,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商业三者险投保不足,杨某因该交通事故被判赔偿对方428000元。后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租车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某租车公司在出租车辆时明确承诺第三者责任险为200000元,但实际仅投保50000元,且尊享服务明确说明承租人无需承担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本案中杨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投保不足由相应保险公司赔付的第三者责任险仅50000元,差额部分150000元属于杨某本可通过商业保险避免的损失,依法判令某租车公司赔偿杨某150000元。
点评:
汽车租赁公司为规避风险、提高利润,往往为用于出租的汽车投保较低的商业险,并向消费者作出较高保额的承诺。一旦发生事故,则又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
本案中,汽车租赁公司承诺投保的保额与实际投保的保额不符,导致消费者额外支出费用,该费用是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可以预见的损失范围。因此,汽车租赁公司应赔偿该违约行为导致的消费者损失。本案通过判令汽车租赁公司承担投保不足导致的赔偿责任,对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规制不诚信行为,推动汽车租赁公司完善管理,诚信经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参考意义。
(案例提供: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