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 捐赠有哪些类型?
答:
捐赠按照捐赠物资的使用是否受到限制可以分为:限定性捐赠与非限定性捐赠。若捐赠人对捐赠物资的使用明确了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则此种捐赠属于限定性捐赠;若捐赠人对捐赠物资的使用未明确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则此种捐赠属于非限定性捐赠。
2. 谁可以接受捐赠?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接受捐赠的主体有着特殊要求,即仅限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在本次抗击新冠肺炎期间,公益性社会团体主要指各地的慈善会、红十字会,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主要指与抗击疫情相关的非营利性的医学研究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
3. 除上述主体外,地方政府及相关行政单位可以接受公益性捐赠吗?
答:
可以,但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予以明确: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2020年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9号文》中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这条规定同时也印证了上述答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接受捐赠的。
4. 接受捐赠必须签订协议吗?
答:
一般情况下需要签署书面合同,这更有利于捐赠人捐赠意愿的落实和对捐赠财产的监督。
但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例如这次疫情的特殊性以及疫情的紧迫性,签署书面合同可能会影响捐赠的周期,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捐赠人可以《捐赠意向书》或《捐赠函》的形式书面表达自己的捐赠意思,在此情况下受赠人愿意接受捐赠,应当视为达成捐赠合同,《捐赠意向书》或《捐赠函》对捐赠人和受赠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未签署书面《捐赠合同》,亦未出具《捐赠意向书》或《捐赠函》,但是捐赠人表示捐赠意愿,受赠人表示愿意接受的,捐赠合同关系成立,公益捐赠合同关系生效。其缺陷在于对捐赠的资金用途容易产生纠纷。
5. 捐赠协议中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答:
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捐赠协议中应当对以下内容予以明确:
(1) 捐赠协议应明确承诺条款。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捐赠,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故协议中约定承诺条款可阐明资金来源、明确捐赠动机、制约双方行为,同时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
(2) 捐赠协议须明确约定违约及损害赔偿责任。捐赠协议在本质上是特殊的赠与,尽管有其特殊的规定,但是仍然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捐赠双方碍于奉献爱心、为社会做贡献等各种顾虑,而没有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或损害赔偿条款,甚至在一方不履行义务后仍不愿意起诉对方,则另一方必将面临惨痛教训和巨大损失。鉴于此,捐赠双方在签署捐赠协议中设定违约及损害赔偿条款是对契约精神的有效保护措施,也是给对方毁约的适当惩诫。
(3) 捐赠协议应当载明捐赠用途和使用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其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接受捐赠时将捐赠用途及使用意向在合同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