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起因
我方当事人无食品销售资质,线上销售一款含违禁成分的进口保健食品,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二、案件经过
侦查机关指控当事人明知产品含违禁成分,仍多次线上销售并获利。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审查过程中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仍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涉案产品属假药、劣药,也不能证明产品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不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全程配合诉讼。
三、案件结果
(一)辩护核心观点
本案关键证据缺失,无法满足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要件,不符合起诉标准,请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检察院决定
检察院采纳我方意见,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涉案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姜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