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老赵是是某建筑公司的工人,一日在施工过程中不幸被钢筋插入脚底板,后送往医院抢救,因失血过多,医院便为其进行了输血,不料感染了艾滋病,这种情况下,赵某能否申请认定工伤?
律师答疑
首先,老赵在工作中脚底被戳穿肯定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但在老赵因工负伤后,在抢救过程中因输血染上其他疾病,则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而不属于工伤的范畴,两种受伤不适用同一法律规范,前者属于公法范畴,适用劳动法律规范,后者属于私法范畴,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其次,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种情况下,应当由医院承担责任,老赵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赵某因工致脚受伤可以申请工伤,但因工受伤后的医疗事故,则不属于工伤范畴,可以与医院协商处理,或另行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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