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标知识产权律师

  • 执业资质:1370120**********

  • 执业机构:山东昊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如何正确保护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期?

发布者:恒标知识产权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2日|分类:知识产权 |524人看过


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数量逐年增加,说明大家对发明专利给予了高度关注。俗话说,技术驰骋专利是第一位的。专利一旦授权,不仅会增强公司的竞争力,还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利益。如果发现有人侵犯了你的专利,我们有效地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要求赔偿。但是,如果其他人在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期内未经许可实施了你的专利,那么你仍然主张上述侵权诉讼的要求,结果只会让自己一败涂地。因此,请以下有效方式保护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

什么是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期,是指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授予前的期间。为什么要强调发明专利?目前,我国实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初审制度,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没有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临时保护期。那么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有什么特殊性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这个问题。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专利,即不得制造、使用、承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和使用、承诺销售、销售、进口产品。”

明确专利权授予后,有权要求其他人停止实施其发明。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专利法虽然规定申请人可以要求发明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支付适当的费用,即有权要求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的使用费,但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不享有停止实施的权利。

因此,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相关发明的,不属于专利法禁止的行为。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专利侵权产品不被专利法禁止的,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应当允许后续使用、承诺销售和销售产品。

也就是说,专利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专利侵权产品的后续使用、承诺销售和销售。当然,这并不否认专利权人按照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发明人支付适当费用的权利。

本案中,康泰兰公司在涉案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销售被起诉专利侵权产品,该行为不被专利法禁止。在这种情况下,斯里曼公司应主张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的使用费,而不是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