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标知识产权律师

  • 执业资质:1370120**********

  • 执业机构:山东昊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区别

发布者:恒标知识产权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7日|分类:知识产权 |730人看过


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之比较


当然,与本发明相比,本实用新型不仅有优点,还有一些缺点,如:

1。本实用新型保护期短。

本发明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仅为10年。到期后不能续签。

2。本实用新型经授权后,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尚不确定。

需要通过专利评估报告进行验证。

3。维护实用新型权利的赔偿通常低于发明专利的赔偿。

一旦认定侵权,被告需要“停止侵权”,这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相同;但是,在赔偿方面,如果适用法定赔偿原则,实用新型的赔偿金额通常低于发明专利的赔偿金额,但差别不会太大。
附录: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第四部分第六章-4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


现有技术领域
对于发明专利,不仅需要考虑发明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还需要考虑其类似或相关的技术领域,以及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寻找技术手段的其他技术领域。
实用新型专利一般考虑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然而,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录,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类似或相关技术领域寻找相关技术手段,则可以考虑他们的类似或相关技术领域。
现有技术数量

对于一项发明专利,可以引用一项、两项或多项现有技术来评估其创造性。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通常可以引用一种或两种现有技术来评估其创造性。对于现有技术“简单叠加”形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引用一些现有技术来评估其创造性。
第二部分,第八章,4.9舆论处理
任何人就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向专利局作出的任何评论,应保存在申请文件中,供审查员在实质性审查中考虑。如果在审查员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后收到公众意见,则无需考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