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专利申请可以撤回吗?那么撤回专利申请呢?
我们知道,申请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是创作者的权利。当然,专利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申请自己的专利权或撤回其专利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书面提出撤回专利申请的请求,申请自送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之日起生效。
专利申请的撤回包括积极撤回和消极撤回。
消极提款可分为以下类型:
(1)逾期未提出实质性审查请求的撤回
自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之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随时对其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视为撤回申请。
(2)收回过期材料
发明专利申请已经在外国提出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该国检索到的用于审查其申请的信息或者审查结果的信息;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撤回申请。
(3)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撤回
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修改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声明,说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期。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准备公布专利申请文件后提出的,仍应当公布专利申请文件;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公布的专利公报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