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亢文斌律师代理Y 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亢文斌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1日 1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亢文斌律师代理袁晓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经过

2011年8月25日,Y某与G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Y某购买G公司开发的位于Y市某住宅,房屋总价款1706741元,G公司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逾期交房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2012年4月23日,Y某又购买该小区第5幢106号车库,支付价款240000元,约定G公司应于2012年12月30日前交付车库,违约金计算方式与房屋合同一致。合同签订后,Y某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和车库款,但G公司直至2017年4月30日才实际交付房屋及车库。2019年8月5日,经Y某多次催要,双方就逾期交付违约金达成协议,确认G公司应支付房屋违约金269835元、车库违约金37968元,并约定一年内分三次付清,但G公司始终未予支付。Y某多次催收未果,委托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亢文斌律师代理诉讼。G公司辩称Y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律师贡献

亢文斌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在以下方面作出了实质性贡献:

第一,成功应对诉讼时效抗辩。G公司主张Y某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亢律师向法庭提交了Y某多次向G公司催要违约金的录音资料及催款函,证明Y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持续主张权利,该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计算。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Y某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准确核算房屋及车库违约金金额。亢律师严格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分别以已付房款1706741元和车库款24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自2012年12月31日和2012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分别核算房屋违约金269835元、车库违约金37968元。法院认定的金额与亢律师的核算结果完全一致。

第三,有效锁定违约事实与协议确认。亢律师提交了双方于2019年8月就违约金达成的确认协议,证明G公司已对逾期交付的事实及违约金金额予以认可,为法院认定违约事实和违约金数额提供了有力支撑。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G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房屋及车库,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Y某提供的录音与催款函证明其多次催要,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判决G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Y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69835元及迟延交付车库违约金37968元,合计307803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8.53元,由G公司负担。

典型意义

本案系商品房及车位买卖合同纠纷中因开发商长期逾期交房引发违约赔偿的典型案例,典型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明确了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标准。债权人多次向债务人催要款项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亢文斌律师提交的录音及催款函等证据,成功证明Y某持续主张权利,有效化解了被告的时效抗辩,保障了债权人获得全额违约赔偿的权利。

第二,确认了长期逾期交房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持续计算的裁判规则。住宅逾期交房四年多、车库逾期交房四年多,法院依据合同约定按日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交付前一日,体现了对合同约定的尊重和对违约方的有效惩戒。

第三,体现了律师在涉及房屋及车位两项逾期违约的复合型案件中精确核算违约金的专业能力。亢文斌律师针对住宅和车库分别核算违约金金额,核算结果与法院最终认定完全一致,充分体现了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素养,为委托人争取到30余万元违约赔偿金。本案也为购房者在遭遇开发商长期逾期交房时如何有效维权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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