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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三香律师从过错与损害两大要件切入,论证保全无过错且无损失,成功为大型国企免除了34万元赔偿责任。

发布者:宋三香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7日 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贵州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以某钢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集团)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因保全扣留货款所造成的利息损失338797.9元,并要求提供保全担保的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公司主张:B集团在前案诉讼中申请保全扣留了其在贵州某某公司的应收钢材款2964327.31元,前案判决认定A公司不承担付款义务后,B集团怠于办理解封,致其遭受损失。

二、代理策略:锁定两大核心要件

北京市兰台(西安)律师事务所宋三香律师-接受b集团委托后,准确把握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属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属性,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宋三香律师没有纠缠于前案判决结果本身,而是从侵权责任的过错与损害两大核心构成要件入手,构建了层次分明的抗辩体系。

第一层:否定过错要件。 宋三香律师指出,前案已查明A公司签收货物的事实,B集团基于收货凭证有合理理由认为A公司系共同买受人,申请保全系为保障判决执行的合法措施。不能仅因诉讼请求未获支持即认定保全存在过错,应综合考量申请行为是否合理。

第二层:否定损害要件。 宋三香律师进一步论证:保全期限至2018年8月14日即到期,B集团未再申请续封;A公司与贵州某某公司直至2019年9月30日才完成对账确认付款金额,在此之前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保全并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三、裁判结果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宋三香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认定“B集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不存在过错”,判决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82元由原告负担。宋三香律师成功为大型国企免除了近34万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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