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紫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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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紫龙律师代理潘某甲诈骗案获从轻处罚

发布者:邢紫龙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0日 7人看过 举报

2026-09-1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3年3月,被告人潘某甲谎称有渠道采购豆油和大米送至某超市出售以赚取差价,邀请被害人顾某乙合伙投资18万元,并承诺每月盈利1万余元。顾某乙信以为真,先后通过微信转账及现金方式向潘某甲支付18万元。潘某甲收款后并未实际采购,仅以分红名义返还1万余元。同年5月,潘某甲以加大送货量为由再次索要投资,顾某乙又转账10万元。后因潘某甲无力退还本金及分红,便虚构上山做工程的事实,承诺年底分红10万元,继续骗取顾某乙信任。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潘某甲又以发人工费、买油、上税等理由多次要钱,顾某乙陆续转账6万元。潘某甲将骗取的款项全部用于日常花销和偿还欠款。经查明,潘某甲共计骗取顾某乙32万余元。2023年12月8日,潘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潘某甲的量刑情节及处罚尺度。公诉机关指控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邢紫龙提出,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可从轻处罚;且潘某甲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本案无从重处罚情节,请求法院以教育为主,予以从宽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并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被告人潘某甲退赔被害人顾某乙32万余元。

 

【律师价值】

邢紫龙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辩护策略与专业的庭审表现。面对诈骗数额巨大的指控,邢律师准确判断案件突破口,果断采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庭审中,邢律师紧扣“初犯、偶犯”及“主观恶性较小”等核心情节,条理清晰地向法庭阐述从轻处罚的依据,有效引导法庭采纳其辩护意见。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务实的辩护风格,不仅帮助当事人获得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也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中的关键价值。

邢紫龙律师,泰和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同时担任哈尔滨学院兼职教师,深耕刑事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泰和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3012012107917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职务犯罪、公司犯罪
泰和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12301201210791727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职务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