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 某影视公司提前搬离办公场地,却被出租方索要租金、违约金、空置损失等共计18万元。一审判决支持4.5万余元,王伟律师上诉后紧扣“实际损失”与“公平原则”,成功撤销租金优惠损失和律师费两项判项,最终赔偿额压至7108元,减损超84%,为当事人避免了大额经济损失。
搬离不等于解约?厘清“解除时点”稳住基本盘
某影视公司2024年8月23日完成搬离并微信告知出租方,对方回复“收到”。按常理这就是交还房屋,但一审认定:搬离是单方行为,合同解除权在出租方,解除通知8月31日送达才生效,8月25日至31日这6天租金照付,且9月1日至3日因遗留物品未清完,还需支付占用费。
王伟律师没有纠结“该不该搬”,而是全面梳理聊天记录,证明对方已实际控制房屋、具备另行出租条件。虽然二审维持了租金和占用费两项共7108元,但律师通过精确锁定房屋实际交还时点,避免了按合同约定的“日租金2倍”计算占用费,守住基本盘,为整体减损奠定基础。
3.3万租金优惠索赔被撤销,用“合同变更”事实说话
一审判决该影视公司支付租金优惠损失33153元,理由是“原合同优惠因提前解约作废”。这是本案最大的一笔赔款。
王伟律师算了一笔财务账:双方已签补充协议变更租赁标的,且新址实际单价(47元/㎡/月)高于标准单价(45元/㎡/月),出租方在补充协议履行期并未“让利”。原合同已实际履行432天,剩余未履行部分对应的优惠仅约8650元。更重要的是,补充协议中已因“变更”没收过该影视公司12636元保证金——足以覆盖这笔优惠损失。二审采纳该观点,直接撤销该判项。
律师费5000元全免,保证金已足额覆盖损失
一审另判该影视公司承担律师费5000元。王伟律师指出:出租方的主要实际损失为空置期损失和律师费,但没收的剩余保证金47666元已远超上述损失。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保证金足以覆盖全部损失,律师费不再另行支持。
最终结果: 从一审判赔4.5万余元,到二审仅需支付7108元,减损超84%。租金优惠损失33153元、律师费5000元全部撤销。
商业租赁合同纠纷中,“违约”不等于“任人开价”。损失认定必须紧扣“实际发生”与“公平原则”。王伟律师专注商事合同纠纷,精于用财务思维重构违约损失,让每一分赔偿都有据可依。
王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