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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遇阻?68 万欠款这样高效追回!

发布者:严明方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4日 2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系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原告某地产咨询公司与被告某通用航空公司于20189月签订《XX房地产开发项目营销策划代理服务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由原告代理销售被告开发的项目部分房源,被告需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佣金,同时原告按要求缴纳保证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代理佣金,且违规扣留原告缴纳的保证金,已构成违约。双方于201912月就被告欠付款项达成初步结算意见,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保证金及佣金共计195万元。后双方约定以部分房源抵偿部分欠款,并明确约定以房抵债完成(即办理完毕房产过户登记)后相应债务消灭——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诺成生效、登记履行的核心原则,该协议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生效,但物权变动需以过户登记为法定要件,方可实现债务清偿的目的。然而,被告在达成以房抵债约定后,未即时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源的过户登记手续,未完全履行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核心义务,导致以房抵债协议未能完整履行;同时,我方当事人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未及时催告被告履行过户义务,对协议履行延误亦存在一定过错。因双方就以房抵债履行及剩余欠款支付无法达成一致,被告始终未完全履行付款及抵债义务,截至原告起诉时,仍欠付原告款项共计68万元。接手案件后,我作为承办律师,明确指引我方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维权(该解释已于20235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23125日起施行),该条明确: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原债务同时消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结合本案事实,我方据此主张,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以房抵债协议(未配合办理过户登记),经我方后续催告后仍未履行,我方有权选择请求被告履行原债务,即支付欠付的68万元款项,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我代理原告提起诉讼,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办案过程

(一)接案初期的困难

原告在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时,手中掌握的案件证据较为薄弱,核心短板在于:关于201912月双方达成的结算意见函具体内容、被告就欠款履行作出的书面承诺,以及被告后续未按约定履行付款、抵债义务的相关证据不够完整、连贯,缺乏直接佐证被告违约事实及欠款金额的关键材料,若直接提起诉讼,存在证据不足、诉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的较大风险。

(二)发律师函固定证据

为有效弥补证据不足的短板,降低诉讼风险,本律师接手案件后,首要工作便是通过合法途径固定关键证据。遂以律师函形式向被告发送正式沟通函,明确告知被告其欠付原告保证金、佣金的事实,以及其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违约行为,要求被告在指定期限内对欠款金额、履行计划及相关承诺作出书面回应。

通过被告的回函及双方后续的沟通记录,成功固定了核心证据,明确了被告对欠付原告68万元款项的事实认可,同时确认了被告此前作出的以房抵债承诺、未即时配合办理过户登记的违约事实,以及双方就以房抵债履行存在的各自过错——被告未履行过户配合义务,违反以房抵债协议的核心履行要求,我方当事人未及时催告,对履行延误亦有一定责任。同时,我同步固定了我方当事人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主张权利的相关沟通记录,明确向被告释明:其未履行以房抵债协议的过户义务,我方有权依据该条款选择要求其履行原债务,进一步佐证了我方诉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后续诉讼推进及和解协商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和法律支撑,也让被告清晰认识到其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

(三)依法提起诉讼

在案件证据基本完备、事实清晰明确后,本律师代理原告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明确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912月达成的结算意见函;二是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款项68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

(四)对方主动寻求和解

诉讼程序启动后,被告充分意识到自身违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若继续诉讼,其不仅需承担支付欠款及违约金的责任,还将承担额外的诉讼费用、时间成本,且可能对自身企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在此情况下,被告主动向原告及本律师提出和解意愿,希望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本案纠纷。

本律师结合原告核心诉求,兼顾效率与权益,代表原告与被告进行多轮沟通协商,就欠款支付、撤诉安排等关键事宜反复磋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三、和解内容

1. 付款约定:被告于《协议书》签约当日,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佣金尾款及相应补偿款,确保款项足额、及时到账;

2. 撤诉约定:原告在确认收到被告支付的全部款项后,即时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终止本案诉讼程序;

3. 权利义务终结:双方共同确认,自原告收到全部款项之日起,本案所涉全部债务已结清,原、被告就本案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双方互不向对方追索任何相关权益,不再就本案产生任何争议。

四、案件结果

本案虽未通过法院判决方式结案,但通过和解方式,原告成功实现了核心诉讼权益——及时收回了被告欠付的全部款项,避免了漫长的一审、二审及执行程序。相较于判决程序,和解方式大幅缩短了案件处理周期,最大限度地为原告节约了时间成本、诉讼费用及人力成本,同时也避免了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等风险,实现了当事人权益的快速、稳妥保障。

五、办案总结

(一)证据是诉讼的基础,主动固定证据是胜诉关键

本案初期,原告因证据薄弱面临较大诉讼风险,若直接起诉,很可能因证据不足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同时,本案涉及以房抵债协议的履行争议,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被告未即时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未完整履行以房抵债义务(违反以房抵债协议登记履行的核心要求),我方当事人未及时催告被告履行,均对纠纷升级有一定影响。接手案件后,我一方面通过发送律师函的方式,主动与被告沟通,成功固定了被告认可欠款事实、违约事实及双方过错的关键证据,弥补了证据短板;另一方面,明确指引我方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主张权利,结合以房抵债协议诺成生效、登记履行的法律原则,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明确被告未履行过户义务即未完成以房抵债,我方有权选择主张原债务履行,为后续诉讼推进及和解协商提供了有力支撑,充分体现了证据为王”“依法维权的诉讼原则。本案的处理也契合类似纠纷的实务裁判思路,即在以房抵债协议履行出现障碍时,债权人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选择最优维权路径,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

(二)以诉促谈,合理运用诉讼手段推动纠纷化解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依法提起诉讼并非唯一目的,而是通过诉讼手段向被告施加压力,促使其正视自身违约行为及诉讼风险。本案中,诉讼程序启动后,被告态度发生明显转变,主动提出和解,充分说明以诉促谈是化解民事纠纷的有效方式,能够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实现纠纷的高效解决。

(三)和解优先,兼顾权益与效率的最优选择

本案结果充分证明,在案件事实清楚、被告有履行意愿的前提下,和解方式优于判决方式。和解不仅能够让原告更快地实现合法权益,避免漫长诉讼程序的消耗,还能减少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对立,实现双赢的纠纷解决效果,符合民事纠纷化解的便民、高效原则。

截至目前,本案已基本完成代理目标,原告已顺利收到被告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提交了撤诉申请。结合本案以房抵债协议履行的争议背景,后续,本律师将继续跟进涉案房屋的过户及相关销售事宜,重点核查涉案房源是否存在权利瑕疵、过户流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全程把控细节,同时提醒我方当事人在后续类似以房抵债协议履行中,及时履行催告义务、留存履约证据,防范相关法律风险,确保原告的各项合法权益全面落地,圆满完成代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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