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萌萌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8日 2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9日16时左右,被害人因维修家中管道问题,与物业人员、被告人发生纠纷后打斗,被告人致被害人受伤。经鉴定,安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被告人认罪认罚,提存了赔偿保证金;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告人系自首且认罪认罚;被告人提存了赔偿保证金确有悔罪表现;被害人对于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向警务室工作人员拨打了报警电话,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向公安机关预交了赔偿金;被告人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对双方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综上,对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