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这种行为无效,原配有权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最高法典型案例明确,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出轨方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和忠实义务,损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返还。
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需征得另一方同意。即使第三者主张 “不知情”“已实际使用”,也不能对抗原配的返还请求 —— 因为共同财产的处分需双方一致同意,出轨方无权单独决定。
实操建议:原配发现后应及时固定证据,包括转账记录、购房合同、赠与协议等,明确赠与财产的性质(是否为共同财产)。起诉时可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本金及增值部分,如房产、车辆等大件物品,可请求法院判决过户回夫妻名下。需注意,主张权利的前提是婚姻关系存续或离婚时一并提出,避免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