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晓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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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罪

发布者:朱晓敏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1691人看过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了降低高空抛物行为的入罪门槛,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刑法增设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高空抛物行为,必须具有广泛的杀伤性,客观上具有导致多数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可能性,具有引发群众的重大恐慌和不安的性质。高空抛物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导致多数人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直接性、高度盖然性。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抛掷”行为既需要从行为人的主观上判断是否存在故意,又需要从行为人的行动上判断是否主动对物品施加了外部力量,即“抛物”行为仅能以故意且作为的方式加以实施。对于过失导致或者非行为人本身力量导致的物品坠落行为,不应当认为符合“抛掷”行为的要求,不构成高空抛物罪。

  当行为人实施了高空抛物行为,只要情节严重,即可构成犯罪,对此需要根据行为人所抛掷物品的数量、重量、危险程度、高度,物品坠落场所的人员、财物的现状以及行为的次数和所造成的结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在实践中,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大多是经由民事处理途径处置,只有那些造成受害人严重受伤或死亡的高空抛物行为人,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补充:

  高空抛物行为有可能触犯高空抛物罪,也有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虽均体现行为无价值论的刑法向度,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别。

  “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是有明确区分的。如果高空抛物是在明知或应知楼下有人的情况下故意将物体抛下,就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是“故意伤害罪”。“如果是针对特定的人存在故意行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但如果只是因为大意和疏忽、过失导致东西坠落则属于‘高空抛物罪’。”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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