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原告赵某乘坐由被告白某驾驶、被告安新县某某公交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运营的车辆时受伤,随后将二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案件审理中,二被告均提出异议,某某公司辩称事故与原告自身疾病有关,白某则认为自己不应担责。原告方委托了河北红英(雄安)律师事务所的白华霄律师与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的方亚楠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在乘车过程中受伤,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核算,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共计54962.92元。考虑到原告的伤情与自身原有疾病存在一定关联,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某某公司承担全部损失的30%,即赔偿原告16488.88元。案件受理费1625.67元,由原告负担1226.84元,被告某某公司负担398.83元。
案件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方亚楠律师在代理过程中,通过严谨的证据组织和法律论证,成功说服法院认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尽管法院最终采纳了被告关于“损伤参与度”的抗辩,从而减轻了其部分赔偿责任,但方亚楠律师的工作确保了原告的合理诉求得到了法律支持,最终为身患疾病的伤者赢回了应有的赔偿。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在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中,专业律师的介入对于厘清责任、核算损失、争取权益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