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
辩护人:杨X的,四川XX律师。
审理经过: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以攀检公诉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及其辩护人杨X的、翻译阿的尔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X与被害人邱XX(殁年43岁)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24日凌晨,在盐边县XX附近的通村公路湾道处,杨X因不满邱XX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用木棒击打邱XX头、颈部。当日清晨,邱XX的尸体在该湾道处被发现。经鉴定,邱XX系钝性暴力打击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X与邱XX(本案被害人,男,殁年43岁)系夫妻,因邱XX酒后经常打骂杨X,两人关系不睦。2015年6月24日凌晨,在盐边县XX附近的通村公路湾道处,杨X让醉酒的邱XX回家时,因不满邱XX酒后经常殴打自己,杨X持木块击打邱XX头、颈部后离开。当日清晨,群众发现邱XX尸体后报警。经鉴定,邱XX系钝性暴力打击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因不满邱XX酒后打骂自己,持木块击打邱XX头部致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杨X仅因形迹可疑被通知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杨X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鉴于本案因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亲属已谅解杨X,且杨X有自首情节,应对杨X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