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四:劳动争议纠纷
背景:
劳动者与公司均未保存书面离职材料,公司主张劳动者“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劳动者主张“公司违法辞退”。劳动仲裁以劳动者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全部请求。劳动者不服,在一审阶段委托本所代理。
实操亮点
1.精准锚定裁判规则:针对双方均无直接证据证明离职原因的僵局,及时援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离职原因的,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该规则成为本案逆转的核心依据。
2.重构举证策略:在劳动者仲裁阶段仅依赖口头陈述的不利局面下,指导委托人补充间接证据——考勤记录突然中断、工作群被移出、办公系统权限被关闭时间点、最后一个月工资未足额发放等事实,形成“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高度盖然性证据链,避免因完全无证据而继续败诉。
3.庭审攻防要点:针对公司“劳动者自行离职”的主张,指出公司无法提供离职申请、交接单、社保减员原因证明等应由用人单位保管的材料;同时利用公司考勤记录显示劳动者正常工作至某日、次日即无法打卡的矛盾,推翻公司“主动辞职”的抗辩。
4.诉请范围最大化: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外,同步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差额及拖欠工资,最终促成调解或判决支持核心补偿项目。
结果数据:
一审法院采纳四川高院会议精神,认定双方均无证据证明离职原因,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7.6万元,并驳回公司“无需支付”的起诉请求。劳动者自仲裁阶段零补偿到一审获全额支持,挽回损失。
刘俊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