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李某(男,1984年生)与程某(有开设赌场前科)、王某某(男,1987年生)等人,2022年2至3月在万源、宣汉XX农村流动开设"三公"赌局,每场参赌20余人。程某负责发牌抽头及联系场地,李某提议开赌并邀约赌客、提供皮卡车运赌具,王某某负责端茶倒水及微信套现。3月5日赌场被查,现场扣押赌资15万余元。程某、李某自动投案,王某某被抓获。检方以开设赌场罪起诉。法院审理认为三人均未如实供述同案犯主要犯罪事实,不予采纳认罪认罚具结书,也不认定自首。
二、专业抗辩(魏开强律师作用)
四川达城重法律师事务所魏开强律师接受指定担任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在法院拟否定认罪认罚从宽的不利局面下,魏开强律师重点论证:第一,李某虽参与提议并出借车辆,但在赌场中仅负责邀客与维持秩序,未直接实施抽头渔利、管账等核心实行行为,罪责明显轻于负责抽头及联系场地的程某;第二,李某系初犯、主动投案(虽未认定自首但可酌情从轻)、主观恶性较小,应区别于有前科的程某并在法定幅度内从宽。经魏开强律师充分说理,法院虽不采纳认罪认罚,但认定"李某罪责相对较轻,可适当从宽"——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比有前科且负责抽头的程某(二年二个月)少判四个月,实现了实质上的量刑优化。
三、判决结果
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1781刑初XX号判决:程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王某某一年八个月;赌资及违法所得没收。
四、社会意义
开设赌场罪中"提议者""出资人""操盘手"责任不同,即便认罪认罚未被采纳,专业律师仍可通过厘清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说服法院在量刑时区别对待、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本案也提醒:主动投案后务必全面如实供述同案犯主要事实,否则可能丧失自首及认罪认罚双重从宽机会。
魏开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