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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成功辩护:5日获无罪释放

发布者: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2026年07月08日 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X1日,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接到李先生紧急咨询:其爱人田某(初中学历,与丈夫在城里打工,育有10岁女儿)为补贴家用,在某兼职群找到一份代购家电的兼职。对方声称无需垫资,会将资金先汇入田某账户,再由田某代为转账。然而,上游人员转入田某账户的2.51万元资金被银行冻结,对方随即催促田某自行垫付。田某出于愧疚,将自己的钱款转给对方。此后,田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李先生此前已委托其他律师进行会见,但原律师仅简单提及可能涉及其他罪名,未作深入分析和实质推进,仅让家属耐心等待。李先生转而委托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希望为田某争取取保候审,并在后续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二、办案过程

1. 快速收案、当日响应
X1日收案后,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迅速指派审是刑辩律师团队专职律师前往外地看守所会见田某。

2. 全面会见、摸清事实
会见中,审是律师详细了解:田某个人基本情况、家庭背景;涉嫌罪名及具体经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性手续及有无权利受侵;同时向田某阐释了刑事诉讼程序及实体法律规范。

审是律师发现,田某生活圈极为单纯,因家庭负债才尝试兼职,对上游犯罪团伙的违法性缺乏认知能力。上游人员利用其善良心理,以账户异常需解冻为由,使其在无助和愧疚中自行垫付资金。田某在银行询问时未获任何涉诈风险提示,且整个过程受到上游人员监视,根本来不及向外求助或思考。

3. 即时沟通、提交法律意见
会见结束后,审是刑辩律师团队第一时间与办案单位沟通,口头阐述无罪理由;随后连夜梳理并递交《田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从主观故意、认知能力、社会表现、反诈宣传局限性等角度全面论证。

4. 快速成效无罪释放
X5日,办案机关采纳律师辩护意见,田某被无罪释放。从收案到释放,仅用5天。

三、代理思路

(一)核心辩护观点:主观上无犯罪故意,不符合任何罪名的构成要件
田某被刑事拘留,可能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述罪名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明知对方资金系犯罪所得。

本案中:上游人员以正规兼职”“无需垫资为由取得田某信任;田某受教育程度低、社会经验有限,无法辨识资金违法性质;银行卡被冻结后,田某自掏腰包垫付,恰恰证明其自始至终以为在帮助商家正常交易,完全不知系犯罪资金。因此,田某行为不具备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二)侧面佐证:品行良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
田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日常以照顾家庭和打工为生,本次参与兼职仅因经济压力,并非贪图不法利益,主观恶性极小。

(三)情理并重:田某本身亦是受害者,打击无益于治理犯罪
田某不仅被骗钱财,还因愧疚和恐惧被上游利用,其自身积蓄及借款均被骗走,又失去自由,教训已极其深刻。对其刑事追诉既无必要,也不符合刑法谦抑原则。

(四)社会治理视角:反诈宣传虽广泛,但未能覆盖田某这类群体的认知局限
大量基层群众对诈骗手法缺乏识别能力,防范宣传仍需精准化、案例化。将田某作为犯罪打击,不仅无助于减少上游犯罪,反而让真正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四、办案结果

X5日,公安机关经全面审查并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定田某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无罪释放决定。当事人田某在收案后第5天重获自由,本案取得最理想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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