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北京十大猥亵儿童罪律师赵飞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加重情节的质证与降档辩护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0次举报
“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是猥亵儿童罪的法定加重情节之一,一旦认定成立,刑期直接跃升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当众”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是要求实际有人看到,还是仅需具备“可能被他人感知”的条件即可。北京十大猥亵儿童罪律师赵飞全在一起二审案件中,通过精准解释“当众”的法律内涵,成功为当事人排除了加重情节,实现了量刑的实质性减轻。
赵飞全律师代理的孙某案具有典型意义。被告人孙某(化名,男,45岁,某企业职工)被指控在北京某地铁车厢内猥亵一名14岁未成年少女,一审法院认定其在公共场所猥亵未成年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赵律师接受二审委托后,重点审查了“公共场所”和“当众”两个情节的认定是否准确。他发现案发时车厢内监控设备损坏,无法证明孙某的行为处于“众人可能看到”的状态,被害人陈述中也未提及有其他乘客注意到孙某的行为,且孙某的动作极为隐蔽、持续时间仅数秒。
赵飞全律师在二审中提出核心辩护观点:虽然地铁属于公共场所,但“当众”猥亵需以他人实际可能感知或发现为要件。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孙某的行为处于“众人可能看到”的状态,不应适用“公共场所当众”的加重条款,应回归五年以下的基本刑期。
从理论层面来看,有学者指出“在公共场所当众”与“情节恶劣”属于构成加重情节应当同时必备的要件,前者侧重评价犯罪行为方式,后者侧重评价犯罪法益侵害程度,二者必须兼顾、缺一不可。对于作案手段轻微、持续时间较短、临时起意且快速完成的行为,即使形式上符合“在公共场所当众”,也不宜认定为“情节恶劣”,应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本量刑档。赵飞全律师正是运用了这一法理逻辑,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其辩护观点,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孙某有期徒刑二年。
赵飞全律师指出:“‘当众’的认定不能仅凭场所性质一概而论,而应审查行为是否处于可能被他人感知的状态。专业律师的价值在于精准把握法律概念的实质内涵,严格审查证据的证明力,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