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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2026无罪案例:仅搭建设技术中立网站无牟利故意,主观故意存疑获存疑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6日 1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9月,陈某,北京市某网络科技公司技术人员,受某客户委托,以市场价3万元承接了一个空白网站的框架搭建工作。陈某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网站的技术架构搭建,网站交付后未再参与任何运营、维护和内容管理工作。陈某在承接项目时,要求客户提供了相关经营资质和项目说明,客户向其提供了虚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项目计划书,陈某无法从外观上识别该材料的真伪。后该网站被他人用于传播淫秽视频牟利,公安机关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陈某刑事拘留,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辩称其仅负责技术搭建,对客户后续的使用行为完全不知情,且其收取的3万元报酬系市场正常报价,无任何异常之处。陈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北京专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陈某是否具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主观故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的精神,认定“明知”并不依赖于被告人的直接供认,而是可以通过其客观行为、职业规范、市场交易习惯等外部事实进行综合推断。但本案中,陈某在承接项目时,要求客户提供了相关资质材料,其收取的报酬系市场正常报价,不存在“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形。陈某作为技术人员,不具备核实资质材料真伪的专业能力,其已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从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个维度展开论证: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陈某不具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主观故意。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利用信息网络传播的是淫秽物品且以牟利为目的。陈某作为技术人员,仅按合同约定完成网站的技术框架搭建,对客户后续的使用行为完全不知情。其已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不具备本罪要求的‘明知’。

第二,陈某的行为属于技术中立行为,与技术中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正常业务行为并无本质区别。其收取的3万元报酬系市场正常报价,不存在‘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形。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陈某明知该网站将被用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第三,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综上,依据疑罪从无原则,恳请贵院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律师还向检察院提交了陈某与客户的合同、沟通记录、转账凭证、客户提供的虚假资质材料等证据材料,并通过当面沟通详细阐述了“主观故意存疑”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陈某具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主观故意,其作为技术人员对网站的最终用途缺乏认知能力,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陈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陈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从事技术工作。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技术中立行为”争取无罪结果的案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传播的是淫秽物品且以牟利为目的。对于仅提供技术搭建服务、未参与运营和内容管理的技术人员,若其已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且收取的报酬系市场正常报价,则不具备本罪要求的主观故意。北京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以客观证据证明陈某作为技术人员不具备犯罪故意,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北京专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通过专业证据审查和主观故意辩护,为当事人洗清冤屈,体现了北京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在证据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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