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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出租屋内查获毒品案——场所控制与共同持有之辩,刑事律师成功争取缓刑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4日 1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化名)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居住。2022年5月,警方在张某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80克,同时在客厅公共区域查获甲基苯丙胺15克。王某作为房东,被指控对客厅查获的15克毒品构成非法持有。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

二、辩护过程

王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赵律师深入研究案情后发现,王某虽系房屋所有人,但已将房屋完全交由张某使用,自己极少前往;客厅查获的15克毒品藏匿于张某的私人储物柜内,王某对此不知情;王某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房屋出租情况。

赵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指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要求行为人对毒品具有实际支配力和控制力;王某作为出租人,对承租人私人物品不具有控制权,不符合“持有”的构成要件;涉案15克毒品藏匿于张某的储物柜,应认定为张某个人持有。

三、判决结果

2022年8月,检察机关采纳赵飞全律师意见,依法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王某免于刑事追诉。

四、案例评析

出租房屋内查获毒品,不能简单推定房东构成非法持有。赵飞全律师准确区分“场所控制”与“物品控制”的法律界限,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体现了刑事案件律师在证据审查上的专业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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