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孙某某的丈夫吕某某于2019年1月14日去世,吕某某生前于2017年3月14日收到蒋某某的银行汇款100万元。吕某某于2017年3月19日向蒋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蒋某某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利息为年利率15%每年还息,使用贰年还清”。蒋某某与孙某某于2019年4月25日共同签订了协议书,内容为:“乙方配偶吕某某在2017年3月14日向甲方借款100万元,乙方自愿承接吕某某上述债务。因孙某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蒋某某诉至法院,孙某某以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抗辩。经审理,法院确认孙某某系债务加入,并依法支持蒋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协议书中约定孙某某自愿承接吕某某于在2017年3月14日向蒋某某借款100万元的债务,上述约定并非孙某某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后追认,而是上述符合法律规定债务加入的规定,因此蒋某某要求孙某某承担偿还吕某某所借款项的义务应予支持。
律师建议:夫妻共同债务系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并非用于共同生活且另一方未确认或追认可提出抗辩。
柳家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