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2019年4月至2021年3月,原告向被告总计借款137余万元,2020年1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仅还款44余万元,剩余92余万元未还款。原告仅提供了转账凭证,没有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经原告律师跟当事人反复沟通,确定了以转账凭证结合原被告之间的身份关系等相互印证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诉讼策略,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后,被告上诉,二审中原告继续坚持一审的诉讼策略,二审最终维持原判。
2、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如果原告仅提供转账凭证,没有提供借款合同、欠条等债权凭证,一般就要尽可能结合原被告之间的身份关系、款项的用途等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确定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目的。
3、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告仅提供转账凭证,则由被告证明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举证责任,但是原告仍应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因此,原告不仅要提供借款凭证,而且要结合原被告之间的身份关系、借款的目的及用途等让法官确认借贷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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